policy issuance high 2016-03-23 17:12:18

Notice of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Several Policy Measures of Jiangmen City for Promoting the Accelerated Development of Privately-run Medical Institutions (Trial)'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2016〕7号 jiangmen
This document issues a set of trial policy measures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ly-ru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Jiangmen City, aiming to increase their market share to 35% by 2020 by relaxing market access, streamlining approvals, and providing equal treatment with public hospitals.
Document Text 5,318 characters
江府〔20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社会办医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二、发展目标 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达到35%,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鼓励、市场运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坚决破除影响社会办医的一切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办医的活力,不断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水平。 (二)总体规划、优先准入。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及境外资本投资开办医疗机构的,不得限制设置。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未公开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开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三)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支持社会资本开办康复、护理、老年病等不同类别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高精尖端医疗服务;引导社会资本独立开办规模化集团化医院,开拓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允许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技术合作、托管经营等多种形式办医。形成社会资本办医的开放环境,构建办医主体多样、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 (四)规范发展、加强监管。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其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水平和社会诚信度。 四、主要措施 (一)放宽社会办医相关的准入条件。放宽诊所核定科目及执业人数的限制。鼓励自然人及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法人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中医医疗机构;支持境外资本开办高端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及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合资、合用、独资医疗机构,并积极支持境外投资者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许可。 (二)简化社会办医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社会办医的准入程序,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公开审批信息,不得在审批民营医疗机构时自行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废除医疗机构审批集中审议制度。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工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不得增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部门前置审批,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审批手续(法定公示时间、技术评审和按照法律法规需召开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论以何种方式开办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政、工商、价格管理等相关部门均应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予以登记,核发相应证照,并实施分类管理。民政、工商部门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应与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相一致。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或诊疗服务量低于当地总量20%的地区,不得新建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控制现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占地面积等规模的不正常扩张,不得以贷款、集资等方式新建或改扩建公立医院、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等。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已开设特需床位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量不得超过其诊疗服务总量的10%,床位超出比例的要逐步缩小规模。 各市、区政府要重点办好公共卫生机构和1所人民医院、1所中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鼓励社会资本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公立医院改制为全资民营医院,采取竞争方式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合作办医的模式。 鼓励公立医院以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民营医疗机构合作办医或开展技术合作。 (四)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根据省有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并应积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 (五)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融资及财政、税收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贴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鼓励地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补助,我市将按照投资额分三档给予政府补助,投资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投资额在20亿元(含20亿元)-30亿元的,补助2500万元;投资额在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补助350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医疗机构设置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含高新区、滨江新区)按1:1比例分级负担,并由医疗机构设置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含高新区、滨江新区)根据项目立项、工程开工情况及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拨付。同时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含高新区、滨江新区)需加强对资金的绩效跟踪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对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同级财政可予以相应的补贴。 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当地税收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六)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落实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定价文件精神,属于营利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价格,属非营利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设立服务项目并自行制定具体价格。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七)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用房保障。优先保障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医疗机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医疗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性质可不作变更。 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农民集体用房等均可用于办医,无需办理变更房屋用途手续。 (八)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政策。将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报销比例按相应医保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符合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均可以向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与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九)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经我市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和全科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对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动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或从社会办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劳动人事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国家承认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实施医师多点执业,支持符合我市医师多点执业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港澳台医师在我市自由多点执业。 (十)改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加大卫生计生科研经费的投入。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和社会研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各医学领域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 (十一)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并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保障医疗安全。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依托相关协会、专家等第三方力量,建立符合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的评价评审制度。 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质量的持续改进,引导和培育一批管理规范、依法执业、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优质社会办医疗机构。 (十二)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利,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卫生信息平台规划。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信息化建设,重点落实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电子病历、药品质量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内容。 (十三)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经营和退出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社会办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性质、诊疗科目等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制度,建立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公示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行医、诱导医疗、医疗欺诈、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乱收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细化退出条件。 (十四)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依法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监督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处理医疗纠纷。 (十五)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相关支撑性服务。支持发展具备资质的社会办医咨询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评价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对社会办医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积极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供应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建立区域内集中委托机制,继续推进区域内检验检查资源共享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支持性服务。 五、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合力,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Topics
healthcare reform private sector investment medical services
Metadata
文号 江府〔2016〕7号
Publish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jiangmen
Date 2016-03-23 17:12:18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社会办医
CMS Category 综合政务
References (10)
cent 国发〔2013〕40号 formal
cent 国办发〔2010〕58号 formal
cent 国办发〔2015〕45号 formal
prov 粤发〔2015〕15号 formal
unkn 国卫体改发〔2013〕54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named
cent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named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named
prov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 named
unkn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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