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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995913
江府办〔2014〕28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of the Jiangmen Municipal Bureau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Issu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4-09-28 17:12:48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fficially approves and publishes the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and staffing plan for the Jiangmen Municipal Bureau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utlining its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divisions, and personnel allocation as part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s functional transformation and institutional reform.
Full text · 原文 5,574 字
江府办〔2014〕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保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 将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除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行政职责和园林、城市绿化行政执法职责以外的管理、执法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将市农业局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承接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转移、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转移、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各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市区住房基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我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白蚁防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直管公房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指导各市、区房屋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参与市区城建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拟订;指导协调市区城建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参与指导“三旧”改造;推进绿道网建设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八)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构建相关行业市场监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十一)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含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道燃气等)的管理;组织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实施相关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规划、燃气、市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领域的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执法职责;组织上述领域有关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监督各市、区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相关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制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与评价办法;负责市区数字城管案件的审核立案、协调督办;指导市区四级长效城管网络的建设和应用。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应急、保密、新闻宣传、督办、调研、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有关管理工作。 (二)信息管理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安全、维护;收集、分析、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推广信息应用成果、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青妇、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财务科。 负责编制局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资金、住房基金和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负责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代管企业财务工作和内部监督审计;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直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负责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公共资源项目收益等资金的管理。 (六)法规和信访科。 负责地方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政策规定的清理、汇编等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转办、督办信访工作;组织有关普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有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市、区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办理市区住房补贴、住房基金申请和支取的审核工作;承办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房地产和产权管理科。 拟订房地产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营(项目转让除外)和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区(不含新会区)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市区(不含新会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营(项目转让除外)、权属登记的管理,以及房屋产权纠纷处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问题楼盘处置;负责检查、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及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 (九)房屋管理科(挂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 指导全市房屋管理工作;负责白蚁防治和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公房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审核所管辖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维修、危旧改造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协调工作。 (十)物业管理科。 负责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库,制订项目投资估算;负责市区城建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拟订市政行业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参与指导“三旧”改造;统筹落实和推进绿道网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统计。 (十二)村镇建设科。 指导宜居城乡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督导村庄整治及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 (十三)建筑市场管理科(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牌子)。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统筹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十四)建筑工程管理科。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政策,拟订我市建筑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制度;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投诉,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市区建筑边坡及挡土墙(住宅、楼宇建设形成的边坡及挡土墙)的监管工作。 (十五)技术管理科(挂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牌子)。 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质量管理;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参与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组织或参与涉及勘察设计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应用工作;负责推广建筑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技术工作;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查勘、检测、鉴定市区危险房屋。 (十六)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办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等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十七)城市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统计工作;编制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户外广告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负责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工作;组织实施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和其他有关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八)燃气管理科(挂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 指导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编制全市燃气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区燃气管理专项规划;负责拟订燃气行业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燃气行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执法监察分局(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牌子)。 拟订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规划、燃气、市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领域的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执法职责;组织上述领域有关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监督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指导全市相关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与评价办法;负责市区数字城管案件的审核立案、协调督办;指导市区四级长效城管网络的建设和应用。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执法监察分局局长(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执法监察分局副局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上,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关于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依附于堤防的有关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水道、排水口、排涝泵站的建设维护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