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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函〔2014〕132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Emergency Plan for Natural Gas Supply Emergencies in Jiangmen City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Issu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4-06-20 16:31:25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mally publishes the Jiangmen City Emergency Plan for Natural Gas Supply Emergencies, establishing a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for natural gas supply incidents within the city. It outline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operational mechanisms, and response procedures to ensure effective handling of emergencies and minimize harm.
Full text · 原文 6,088 字
江府办函〔2014〕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江门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2.2 市指挥部办公室2.3 各区、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3.2 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2响应启动3.2.3现场处置3.2.4社会动员3.2.5应急终止3.3 后期处置3.3.1征用补偿3.3.2调查评估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资金保障4.3 储备保障4.4 运输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7 附件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7.2 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7.3 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7.4 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市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天然气供应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天然气供应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做好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组织体系2.1 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江门供电局,江门海事局,江门军分区、武警江门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市直媒体宣传天然气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2)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预警、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监测天然气价格,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油品、猪肉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调运市级医药储备和冻肉储备。(4)市公安局及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维护事发区域治安秩序;组织扑救天然气火灾;协助组织人员紧急转移;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工作。(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7)市环保局:负责调度环境应急力量预防和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城市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10)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1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执行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1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天然气加工以及天然气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1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信息上报、统计工作。(14)市城管局:负责按照《江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5)江门海事局:负责管理辖区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天然气运输船舶航行安全。(16)江门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江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17)武警江门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秩序。(18)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装备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19)江门供电局:负责调管的天然气电厂的调度;合理评估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对地区电网的影响及做好相关控制措施。(20)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市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应急队伍建设,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各区、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区、市政府针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由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2.4 专家组市发展改革局成立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和实施全市天然气供应监测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测体系。供气企业及重要用户发现可能影响天然气正常供气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3.2.2响应启动按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超出本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事发地区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2.3现场处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受损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3.2.4社会动员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5应急终止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3.3 后期处置 3.3.1征用补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3.2调查评估事发地区市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局。3.4 信息发布各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救援、事件损失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4.2 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4.3 储备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建设全市液化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4.4 运输保障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天然气及时、安全调运。 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 宣教培训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5.3 责任与奖惩对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天然气基础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或天然气供应发生非计划供应短缺等事件。6.2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6.3 各市、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1)国家长输管线、省主干管网、气源接收站、城市门站等高压供气系统等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严重影响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气,造成5千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城市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7.2 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1)供气系统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严重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供气区域内大部分地区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3千户以上、5千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其他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导致局部地区基础设施瘫痪。(4)造成市内天然气电厂大量停机或集中供热厂停气。7.3 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1)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造成1千户以上、3千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7.4 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1)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天然气泄漏,影响局部区域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一定区域内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千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