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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7 11:36:23
Notice on Contin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veral Opinions on Resolving Historical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ssues in the Central Urban Area of Jiangmen City
关于继续执行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This notice extends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a 2009 policy for resolving historical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ssues in Jiangmen's central urban area by two years, and reassigns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 due to government agency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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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函[2011]300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9]72号)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2年,现期限已届满。鉴于现阶段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及机构改革等原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继续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拟文单位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已于2010年撤销,并新组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文中确定由原市建设局、原市房产局负责的工作,统一明确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实施时间延期2年,即延至2013年7月31日结束。 附件:《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9]7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 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9]72号 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 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局、市房产局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指蓬江、江海两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工作机构。 成立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金融办、市房产局、市消防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供电局、市城建集团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下称市处置问题楼盘办,刻制专用章),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蓬江区、江海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相应的机构。 (二)工作职责。 1、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问题楼盘相关问题;协调处置非问题楼盘的商品房和企业自建用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2、市处置问题楼盘办:组织召开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指导两区处置问题楼盘办的工作,组织对市直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协调处理相关的信访问题,确定处置责任主体并指导处置责任主体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督导处置责任主体对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进行处置,及时综合处置情况向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汇报等。 3、蓬江区、江海区政府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处置属地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并落实责任,按上级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市、区处置问题楼盘办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可依法依规直接指导处置工作;对重大疑难需提交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问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处置责任主体并指导责任主体提出处置建议,提请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置办法。 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处置管理主体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报建)管理关系确定,若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则按建设单位的工商管辖地关系确定。此前已明确处置工作分工的,按原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4、处置责任主体: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问题,一般由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处置责任主体;企业自建用房的房地产登记问题,一般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处置责任主体。 处置责任主体在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下,提出处置建议及制定工作方案,并明确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置工作直至完成,按要求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 若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由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牵头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办法。 5、相关部门: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市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的决定及各自工作职能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成员单位之间要紧密协调配合,积极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历史原因和当时的政策环境,特事特办,并制订专项办事程序,指派专人提供协助,加强指导,加快处置,优先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6、问题楼盘处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问题楼盘处置责任主体每逢双月份2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蓬江、江海区处置问题楼盘办负责整理汇总属地的处置情况,逢双月月底前报市处置问题楼盘办;市处置问题楼盘办综合后逢单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市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处置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国有土地范围内因建设单位用地及规划手续不全、欠工程质量验收、欠税费、撤销、改制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00年12月31日后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的问题楼盘。 工作对象: (一)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为“问题楼盘”的商品房。 (二)房地产权属已初始登记,但因上述原因导致购房人未能办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包括拆迁补偿的商品房)。 (三)企业因上述原因未能办权属登记的厂房、办公楼等自建房屋。 (四)其他经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房屋来源合法,可以依法登记的房屋。 三、处置办法 (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制订处置办法。 1、开发企业有能力办理房地产登记有关手续,但故意拖延或不办的,处置问题楼盘办应敦促其尽快提交有关资料及缴交相关税费,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对一再拖延拒不办理的开发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在媒体曝光,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停止给予该企业办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拖延不办的开发企业,购房人及金融机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欠缺用地来源资料影响初始登记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对用地资料(包括土地证原件、用地批文、征地红线图、规划报建等资料)进行整理,协助处置责任主体提供用地来源资料。对确实无法提供用地资料的,由用地单位或处置责任主体说明原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视情况区别处理。在明确用地来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在公共媒体上刊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依法不成立的,注销原有的土地登记后,由处置责任主体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交清相关税费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用地单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于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影响购房人办证的,由金融部门与用地单位或处置责任主体协商置换抵押物、重新设定抵押物或在设定担保的前提下签订还款协议,解除土地抵押。 3、对于欠缺规划建设许可的,处置责任主体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规划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补办手续,不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可作适当处理后,给予补办规划许可、规划验收手续;因存在局部违反规划建设而未能规划验收的工程,若违法建筑对建设工程及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可先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验收。 4、已建成但未办理工程质量验收手续的建设工程,于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在处置问题楼盘办的指导协调下,由处置责任主体组织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下同)共同确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文件。对于无任何工程技术资料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共同确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5、未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的,由各职能部门尽其所能提供协助、配合,处置责任主体提供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办理房地产登记所需要的项目资料,向市房管局提出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申请,市房管局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 6、购房人依法购买商品房并履约付清购房款、税费的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对处置过程中所收的购房款,要纳入处置问题楼盘办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用于所处置楼盘的建设、支付开发企业拖欠的税费等。 7、建设单位欠缴税费但购房人已依法按照购房合同履约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凡是列入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范围的欠缴税费的项目,按照“优先办理房地产权证,保留对拖欠单位追索权”的原则,对已交清购房款和税费的购房人,经属地处置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市房产局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同时,市房产局告知税费征收主管部门有关信息,由税费征收主管部门向拖欠税费的单位发出限期清偿(缴交或担保)税费通知,责令拖欠税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清偿税费,拖欠税费单位缴清税费后,可办理房地产登记;拖欠税费的单位逾期不清偿的,由税费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布通告催缴;在通告期限届满,拖欠税费的单位仍不清偿税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不予办理其自有物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公安部门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可依法给予拖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方面的限制。税费征收主管部门继续对拖欠单位采取追缴及保全措施,直至依法强制追缴、追究拖欠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公安、司法部门应给予配合支持。对其中经税费征收主管部门查明确无能力清偿拖欠税费的单位,可采用“搁置挂帐”方法处理税费问题。 8、凡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待消除争议、纠纷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9、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但因缺乏经济实力或停止运作等原因,造成工程后期的水电等项目无法完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业主无法入住的,经全体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办理,业主保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偿的权利。 10、对无力自救的“烂尾”项目,由“烂尾楼”的债权人(包括银行、购房业主等),经与开发企业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由司法部门作出裁定。 (二)申报及受理。 1、商品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向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涉及拆迁补偿的历史遗留商品房登记的处置,先由市房产局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条件具备后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复核,再由其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通知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2、企业自建用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先由申请人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经市房产局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提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由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各职能部门按最终确定的处置意见办理,并在申报表加具意见后,直接交市房产局备办。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市房产局通知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的办事指南,备齐登记材料申请房地产登记。 (三)处置程序。 1、申请。符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范围的申请人,按下列程序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商品房购房人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的,中介公司还要提交购房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房地产已初始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材料。 (2)房地产未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先到房地产测绘所申请办理房屋分户图后,按照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结合申报表内容一并审核申请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收件收据给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件。 3、审查登记发证。 (1)审查人员按照登记的法律规定、程序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将申请事项在《江门日报》公告,在公告一个月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发证。 (2)建设单位欠缴商品房项目税费但属“优先办证”情形的,在登记案件办结后,由市房产局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缴。 四、操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市房产局负责按照本文订立的原则,制订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的操作细则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效能监察 市监察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将效能监察覆盖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特别对处置责任主体单位,防止出现扯皮、推诿、逃避、拖延,加快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解决。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2年,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各市、新会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遗留问题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Topics
real estate
urban development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江府办函[2011]300号 |
| Publisher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angmen |
| Date | 2012-01-17 11:36:23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CMS Category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Keywords | 城乡建设 房地产 意见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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