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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994992
江府办[2011]25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Guangdong Province Emergency Management Work Assessment Measures (Trial)

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Issu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1-06-22 10:40:3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provincial-level emergency management assessment measures to municipal governments and units, requiring them to implement the measures with local adaptations, including conducting self-assessments and submitting reports by specified deadlines.
Full text · 原文 2,090 字
江府办[201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我市2011年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参照省的做法正常开展。为确保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与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衔接,2011年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不再另行发文。考核指标以省的考核指标为准,主要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3方面内容(总分90分),各单位的考核得分将按百分制折算。  二、各地、各单位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3方面内容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市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将于2012年1月10日前对各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同时视情况对市有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查。考核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通报。  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认真配合做好迎接省、市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特别是对照省的考核要求将本年度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各种材料及时分类汇总,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在自评和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 四、各地、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经办人作为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有关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请于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 (联系人:潘国华,电话:3273352,手机:13631811361,传真:3353140,电子邮箱:SYJB@JIANGMEN.GOV.CN)。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5日前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 (二)测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每年1月20日前根据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视情况通报考核对象。 (三)考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1月30日前组织省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专家,邀请部分省人大、省政协代表组成考评组,实地开展考评工作。其中社会评价,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第三方采用问卷调查和电话随机访问两种形式进行。 (四)公示。 经过测评、考评得出的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审定。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情况报省应急委审定。 五、考核等次 考核工作包括考评和测评两部分。考评满分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测评满分100分。 考核得分=考评得分×90%+测评得分×10%。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89分,评为良好;60分-79分,评为一般;59分以下,评为较差。 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起以上或重大突发事件2起以上,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六、有关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立即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二)考核情况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汇总后上报省应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