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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994605
江府办[2009]82号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hrough Property Purchase in Jiangmen Urban Area

【已废止】印发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6-08 12:02:1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s for non-local residents to obtai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Jiangmen's urban area by purchasing commercial housing or commercial properties, with specific thresholds based on property size and purchase price. It was issued to implement provincial guidelines aimed at stabilizing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promoting urban-rural integration.
Full text · 原文 1,726 字
江府办[2009]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购房入户申请条件 非江门市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区户籍人员,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以及商贸用房,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抵押贷款购房、二手房产,包括已上市交易的公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 1.购房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3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  2.购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江门市区户口。 (二)购买商铺、办公用房等商贸用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江门市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  (三)购房人是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并且提交本人不需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1户直系或旁系亲属办理江门市区户口,购房面积和金额以及入户标准按以上第(一)、(二)款执行。  (四)购买二手房产的,申请入户者须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  (五)对非直系亲属合伙购房的,只准许购房者其中1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入户。申请办理入户时,须提交其他合伙购房者“放弃入户”或“在原有入户人口未全部迁出时,不得再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约束性协议。  (六)购房者属二次以上(同时拥有2套住房)购房,房产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原住房转借给旁系亲属居住,且其旁系亲属实际已在该住房所在地生活或工作3年以上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购房入户申请办理 (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1.由房屋产权人(单位)出具的入户申请(写明入户原因,入户人员姓名,提交原件);  2.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属抵押贷款购房的,凭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最近6个月的缴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3.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  5.亲属随迁和转借给旁系亲属居住入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6.迁入地镇(街道)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迁出地提供情况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7.购房入户申请所需的其他证明和协议。 (二)申请办理地点。 所购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三、附则 (一)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09年 9月 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暂定5年。2009年 8月 31日(含8月 31日)前购买房产的,仍按市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3]15号)中关于购(建)房入户的规定办理申请入户;2009年 9月 1日及其后购房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入户。 (二)适用范围。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购房入户政策。 (三)其他。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