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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994227

Notice of the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Municipal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on Strengthening Assistance to Poor Disabled Persons

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89号

Issu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6-07 10:32:03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implements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Municipal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on Strengthening Assistance to Poor Disabled Persons, outlining measures to integrate poverty allevi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 into government plans, increase financial support, and promote employment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this group.
Full text · 原文 4,550 字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89号 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 市残联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文件精神,以建设和谐江门新侨乡为目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摆脱贫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切实把全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扶贫开发计划之中,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合力推进,通过康复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等多种形式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使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奔康。 二、目标任务 配合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制定,未来五年内实现: ——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面解决温饱,一部分人过上小康生活; ——残疾人就业比较充分,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劳动收入和家庭财产普遍增加; ——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残疾人充分得到社会保障;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工作社会化程度和质量有较大提高; ——预防残疾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并得以落实; ——基本普及义务教育; ——残疾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三、具体措施 (一)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加大对残疾人扶贫资金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残疾人扶贫资金投入。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扶贫开发工作计划,纳入各有关单位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制之中,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1、认真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严格按照《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2]38号)的精神,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返还地方20%部分)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作用,及早做好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再按核定的有关项目安排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2、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慈善公益基金中要包含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每年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资金,对市直国有企业下岗的残疾职工和新办个体经营户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或对取得20000元以下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4、每年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3%作为扶助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5、每年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用于市直重度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 6、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把台山、鹤山两市康复工作经费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1、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将安置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范围计算就业比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加强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促使福利企业安置具有本市户口的残疾人占安置残疾人总人数7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地税局)。 3、地税部门加大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力度,促使社会单位执行按比例就业覆盖面达90%以上,保障残疾人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 4、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社区公益事业性岗位450个(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 5、每年为市直20户零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特殊帮扶,解决家庭成员其中一人就业或生活救助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 6、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每年市本级举办不少于4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不少于100名残疾人。全市每年培训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800名。对所有参加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培训的残疾人免收培训费(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 7、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维护残疾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不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不能通过年审。市每年不少于1次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把招收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生活福利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坚决查处侵犯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 8、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力市场设立残疾人专门服务窗口,建立工作台帐,优先为残疾人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和社会保险业务代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9、落实社区专职委员编制和经费,逐渐从专职委员向残疾人或直系亲属担任过渡,各镇(街)、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要优先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保洁、绿化等服务性轻体力的劳动岗位提供给残疾人(责任单位:各市区残联)。 10、每年新开设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点要优先提供给有申办愿望的贫困残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11、2006年上半年在江门市区开设8—10个公益书报亭,安置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市邮政局)。 12、对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不含公益性劳动组织)新安置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困难残疾人就业,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就业困难残疾人指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且经劳动服务机构三次介绍后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或经专业精神医院证明可以重新就业的精神病康复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 13、2006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服务逐步联网(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 14、每年举办1次“残疾人劳务集市”(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 (三)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条件 1、扩建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增设全日制班,满足五邑地区学龄前特殊儿童教育康复需要(责任单位:市残联)。 2、优化启智学校教育资源,实行分类施教,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体育、艺术等专业课程,发掘特殊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力度 1、充分发挥市残联康复医院和特殊儿童早期训练教育中心的康复指导作用,每年举办不少于4期的贫困残疾人康复知识培训班,指导社区、家庭康复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市残联)。 2、继续开展“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力争2010年内把五邑地区建成“白内障无障碍区”(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局)。 3、每年组织培训社区、乡镇康复员150人(次), 90%的社区(镇街)要设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由市残联康复医院组织对全市各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 4、加大康复扶贫力度,对江门市户籍的低保对象、困难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的康复治疗予以资助,经费在残疾人康复经费中解决,资助项目和指标如下: (1)800名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 (2)50名低视力患者配置助视器; (3)40名重度残疾人购买医保; (4)50名聋儿配置助听器; (5)50名聋儿语言训练; (6)1000件残疾人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 (7)20名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 (8)100名残疾人装配矫形器; (9)70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10)100名智残、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11)5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门诊药费,每月40元。 具体资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残联制定并实施。 5、制定可行措施,继续做好新生儿缺陷筛查工作,加强对新生儿缺陷的干预(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2006年底前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对因工伤的参保职工进行抢救性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减少因残致贫现象的发生(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7、逐步将部分残疾病种(各类型瘫痪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慢性病种)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纳入社保支付范围,减轻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费用的负担(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8、开展精神病咨询及心理辅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1、落实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金,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标准。资金由各级财政落实,各级民政负责核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在计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成年贫困残疾人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同其父母一起居住的,其收入可同其父母分开计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担个人费用部分有困难的,可通过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解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4、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仍存在特殊困难的,可通过临时救济给予帮助。对出现临时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要通过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困难,保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按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政策,予以供养,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2006年建立0 — 14岁特殊儿童首报登记制度,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开展康复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残联)。 6、从2005年9月到2006年底,在市老促会扶持老区贫困户发展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扶助10户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业(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7、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每年扶助10户贫困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此项工作纳入2006年全市农村安居工程计划并实施(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8、保障残疾人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知情权,广泛深入宣传有关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惠和医疗特别救助的政策法规,编印有关政策法规知识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残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 1、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 减免相关费用。每年为残疾人举办2—3期(次)法律知识讲座或咨询活动。并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和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