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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Resolu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on 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for Transfer and Employment of Rural Surplus Labor Force

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 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江府[2005]8号

Issu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6-07 10:31:36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resolution of the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on strengthening training for the transfer and employment of rural surplus labor, and requires all relevant units to implement it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2005-2009 implementation plan.
Full text · 原文 5,754 字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5]8号 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 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门市2005-200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3333906)。 附件: 附件:江门市2005-200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 (2004年12月9日江门市第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的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报告中提出的议案办理方案,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把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目标,加快农民脱贫奔康、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根据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各市、区,落实层级责任制,积极、稳妥地分年度组织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招收本地农民工,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设立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审计,确保资金落实并安全运作。 会议同意,本议案办理期限暂定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议案办理工作的监督,在议案办理期间,每年都要组织对本议案办理情况的检查,日常具体督办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各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上下联动,加强跟踪检查,督促同级政府共同办好这个议案。 附件 江门市2005-200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 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粤办发[2004]6号)、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江门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江办发[2004]11号)和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议案的决议》精神,为加快建立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制度,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2005-200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面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为主线,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形成市场配置、政府促进、管理规范、流动有序、素质准入的城乡一体化就业新格局。 二、培训目标和内容 (一)培训目标。从2005年始,每年平均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33800人,其中就业前培训10000人、企业上岗前培训18800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5000人。到2009年,全市共培训169000人。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一律实行免费培训,并以培训券形式予以兑现,力争有参加职业培训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受到一次免费培训,力求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70%。 (二)培训形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主要分为:就业前培训、企业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1、就业前培训是指依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对劳动者就业前进行的基本技术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2、企业岗位培训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生产经营要求,对劳动者上岗前进行针对性、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培训,包括岗位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安全等知识。 3、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指应用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而且被广大农民所接受的、直接产生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农村技术培训。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技术及畜禽饲养、水产养殖、贮藏加工技术。 各类培训以订单、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时间长短可按照工种岗位的岗位技能要求安排。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构。 1、成立江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及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2005年3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区、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2、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年由江门市政府下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各市、区政府也要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镇、村。各镇要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各村指定一名转移就业联络员。 (二)设立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 市本级和各市、区、镇设立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免费就业前培训、企业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补贴。 2005年至2009年,江门市本级每年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补助资金150万元,并视实际情况增加。 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多渠道筹集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用人单位投入、农村基层投入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满足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需要。各市、区可在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安排专款,用作城乡统筹就业经费;镇、村委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土地补偿费中适当安排专款,用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市、区与镇筹集分担比例由各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机构。 为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和企业、行业职业培训优势的作用,建立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1、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是:(1)具有一定办学规模,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场地和设施;(2)有一支师资素质较高、教学质量较好的教师队伍;(3)具有一定的办学经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机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具有办学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请举办农业实用技术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农业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加挂统一牌匾,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内容,积极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培训。同时,引导和鼓励定点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尚未设立定点培训机构的地区,可采用委托培训或与企业、行业联合培训等形式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2、各市、区建立5~7个企业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试点。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需求,选择有条件的企业或利用行业建立上岗前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并作为本地区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接收基地,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开展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农民工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3、各市、区要抓好2~4个镇级职业培训基地试点工作。各镇要结合加快建立本地区特色经济的职业培训基地,培养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本地农民工,加快本地农民转移就业,促进镇级特色经济做大做强。 (四)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表》(见附表1),并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就业证编码、就业证统一由江门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印制(见附表2、3)。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动态工作台账,按月统计并上报相关报表,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统计制度。 2、实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3、建立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用人单位需招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填报《用人单位空岗申报表》。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并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4、落实劳动预备制。凡未能升上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由当地教育部门提供毕业生名单,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定点机构报名并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5、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各市、区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建立覆盖市、区、镇(街道)的劳动力市场网络,配套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和触摸屏及远程可视系统。同时加快劳动力市场网络服务软件的开发,建立业务同时处理、实时数据传递、统计分析的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转移就业个人登记电脑化,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申报网络化。 6、加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各市、区要按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街道、乡镇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起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接续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就业服务,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 7、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信息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进行调查、分析,向社会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 四、保障措施 (一) 实行免费转移就业培训制度。 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凭培训券,免费参加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前,可持《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培训券。培训券按券面金额抵顶等值现金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及编码统一由江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订(见附表4、5),培训券由各市、区印制,在全市范围使用有效。 (二)实行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1、对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就业前培训,由其当地财政每人给予一次性300元的培训补贴。 2、对用人单位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上岗前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其当地财政按每培训录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元岗位培训补贴。 3、对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由其当地财政每人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培训补贴。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培训农民花名册、培训农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表6),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划拨补助资金。 从2005年起,市本级对各市、区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 (三)落实转移就业培训扶持政策。 1、用人单位培训本单位招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用人单位可按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按本单位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的培训经费可作税前列支。 2、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办民营企业或开办个体工商户,享受省、市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个体工商登记和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 3、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阻碍农民工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严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乱收费。 4、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外出就业农民的承包地,并允许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