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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19:05:41
Notice of the Longgang Distri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ureau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Design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cience Popularization Education Bases in Shenzhen Longgang District'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official measures for designating and managing science popularization education bases within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detailing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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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 characters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科普资源建设,做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龙岗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6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岗区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健全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科普教育基地,是指本区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第二章 认定类型 第三条 区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本条规定的五类区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各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积极参加区科协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其中经营性的科普教育基地须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主题科普活动期间开展公益性的科普活动。 (五)接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明显,均可自愿申请认定成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 由区科协受理龙岗辖区内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三)考察评审和公示 区科协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认定命名 经考察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协命名“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区科协是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及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主动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 第九条 区科协和街道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三)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区科协支持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区科协及街道科协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科协系统表彰范围,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十条 区科协对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基地自认定文件发文起有效期5年。已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按原办法执行,到期后符合认定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为加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区科协对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重点考核基地科普工作实效。 (二)不参加考核的视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次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且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弄虚作假。 (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四)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或者整改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的。 (五)不能达到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附件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科技场馆类) 一、场地设施 (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二)展品注重互动性和体验性,并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对外开放,当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50日,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230日。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者讲解员,并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不少于10 人。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公共场所类) 一、场地设施 (一)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二)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三)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日,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配有不少于2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定期或者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者科普讲解服务。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教育科研类) 一、场地设施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类教育机构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100日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40日以上。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建立10人以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生产设施类) 一、场地设施 (一)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技展厅等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科技展厅合计不少于300延长米(平方米)。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应当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企业展厅应当具有科普展教功能。 (二)结合本单位科普特色,有相应的科普课程。 二、开放接待 (一)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每年不少于50日,企业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日。 (二)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科普特色、开放时间、参观方式、收费情况、参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工作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配有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建立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10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五、科普活动 结合本单位特色,积极开展各类专题科普活动〔如专题科普展、各类科普讲座或者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认定后,能积极配合区科协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信息传媒类) 一、阵地设施 (一)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原创性科普相关报道、宣传平均每周不少于5条(篇);年传播总量不低于600万人次。 (二)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二、经费投入 有持续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确保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三、科普队伍 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人员。 四、重大科普宣传 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科普活动,以及区科协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Topics
science popularization
education policy
public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深龙科规〔2022〕1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
| Site | szlg |
| Date | 2022-06-21 19:05:4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科普教育 |
| CMS Category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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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 dist 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 named |
| unkn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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