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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ACC. 9892829
福府办规〔2022〕6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Futian Distric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Space Resources in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Date
2022-06-17 09:37:32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framework for the coordinated management and optimal allocation of industrial space resources in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overing both government-owned and privately-owned spaces, to support 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Full text · 原文 5,407 字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优化配置,打造高品质福田营商环境,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促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1〕1号)、《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空间资源,是指辖区范围内适用于企业(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产业空间,即区政府自有产权或统租并按政策出租的产业空间; (二)社会产业空间,即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其他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空间。 第三条 产业空间资源主要用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聚集,服务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重点企业,以及区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事项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筹,常规项目通过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一事一议项目通过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结合片区产业功能定位,指导各产业部门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二)产业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主管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导入、专业楼宇建设方案拟定、资金预算编制、政策兑现、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政府产业空间房源信息更新、租售价格评估、租赁运营管理、绩效指标考核、调剂退出等工作; (四)区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分别负责统计区国有企业产业空间、集体股份公司产业空间房源信息,并负责指导区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产业部门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相关资金; (六)区统计局负责配合产业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 (七)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综合协调事项,汇总收集社会产业空间资源、信息发布、受理申请、提请上会、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产业空间管理 第六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主营业务须属于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金融业(含金融科技)、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文化、科技等时尚创意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建筑装饰设计及建筑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五)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入驻政府产业空间的企业(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重点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重点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法律调解、要素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企业(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金融及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三)高端资源载体: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成立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资助的研发机构等; (四)时尚关键企业:时尚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企业等; (五)上年度综合贡献值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六)经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八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产业空间的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依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价面向企业(机构)配租。 (一)入驻企业(机构)依条件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低租金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产业空间租金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租赁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时,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配置流程: (一)企业(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区产业部门等方式查询产业空间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产业空间并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区产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机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核,形成产业空间配置方案,常规项目报专责小组审定,一事一议项目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会议审定的产业空间配置事项,由区产业部门负责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四)区产业部门应在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企业(机构)入驻确认表》,入驻企业(机构)应在《企业(机构)入驻确认表》开具后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通知区产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区产业部门为重点产业项目预留产业空间的,须报分管区领导同意,且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经会议审定但暂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重点项目,如须提前入驻,区产业部门应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按市场评估价的两倍缴纳租赁押金后方可入驻,租赁期限自实际入驻之日起算; (七)经会议审定的入驻企业(机构)放弃租赁或提前终止租赁产业空间的,由区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执行。 第十条 政府产业空间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一)企业(机构)续租产业空间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区产业部门申请续租; (二)产业部门根据监管协议及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核,达到考核要求和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部门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出具续租意见,明确考核指标及优惠条件,报专责小组或联席会议审定;未达到考核要求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原则上不予续租。 第十一条 区产业部门须对入驻企业(机构)的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60日内,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报送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产业空间的运营管理方式分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和委托运营管理两种方式。委托运营管理的产业空间,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可授权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对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入驻企业(机构)和区产业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一)对入驻企业(机构)的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创新成果(研发投入)、租金缴纳等; (二)对区产业部门的考核指标包括:线上线下业务受理、《企业入驻确认表》出具、监管协议签订及年度审查、续租意见报会、预留物业使用及时性等; (三)区产业部门每年4月底前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交绩效评价相关考核指标数据,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产业空间使用绩效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区产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对具体管理的产业空间制定操作指引,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操作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空间的产业定位,准入条件,优惠标准,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 第三章 社会产业空间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要素聚集,符合条件的社会产业空间可在区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纳入协同管理,共同打造专业楼宇(园区)(以下统称“专业楼宇”),并依条件给予支持。打造专业楼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楼宇或园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服务,向入驻企业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符合入驻标准的企业(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 第十六条 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空间,租金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的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评估价由专业楼宇牵头单位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运营支持。按运营机构对专业楼宇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励招商、打造生态”的原则,灵活根据楼宇的招商情况、服务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贡献或产值等指标考核运营机构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服务支持。相关部门为经认定的专业楼宇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1.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 2.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 3.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 4.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 5.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八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总部经济; (二)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高新技术类;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供应链类、专业服务类; (四)区金融工作局负责上市公司及金融类(含金融科技); (五)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体旅游类、时尚创意类; (六)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 符合福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行业根据行业特性,分别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提出,按行业相近原则与上述部门联合打造专业楼宇。 第十九条 专业楼宇牵头部门综合产业发展导向、物业信息等情况,拟定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提请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物业信息;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效益目标等; (三)运营管理方式、租金标准等; (四)企业入驻条件、考核机制、考核指标、退出机制等; (五)政府资源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入驻专业楼宇的企业(机构),可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租金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相关规定或经联席会议审定的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楼宇的牵头部门须与运营机构、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对专业楼宇的产出效益进行定期监管及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支持及相关入驻企业(机构)的租金支持,在牵头部门负责管理的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为深化辖区产业空间服务方之间的合作交流,形成产业空间资源服务合力和品牌效应,支持产业空间服务机构根据楼宇功能、品质、区域等特点联合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物业联盟。按条件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各类物业联盟举办的招商推介、主题沙龙、资源对接等活动,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活动专项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单次活动支持最高1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二)对积极参与辖区产业空间统筹建设,实现空间资源供需精准对接的物业管理机构,按条件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福田区其他产业空间政策支持的,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相关合同、协议等情形的,由产业部门取消入驻资格、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机构)拒不执行的,载入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年内不得申请区产业空间或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依法依规追缴其违法所得,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专责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机构)可入驻政府产业空间合署办公,但不得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擅自转租或分租;如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使用功能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经警告后30日内未整改的,可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