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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ACC. 9220834
深龙华府办规〔2021〕7号

Several Measures of Longhua District, Shenzhen to Promot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Industry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Issuer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Date
2021-09-27 14:46:34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13
This document outlines financial incentives and support measures for enterprises in Longhua Distric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including rewards for 'three first' products, key technology upgrades, and recognition of leading enterprises.
Full text · 原文 1,868 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加快构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生态,做大做强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三首”产品研制。 鼓励企业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促进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软件等领域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获得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工程奖励的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 支持企业围绕机器人、智能制造成套设备、智能测控装备等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对获得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的智能制造装备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六条 培育智能机器人骨干企业。 着力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智能机器人企业,对首次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入选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七条 完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 加快构建智能制造装备本体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关键软件开发企业等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对首次入选为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省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入选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八条 鼓励智能制造装备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采用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购置区内智能制造装备企业生产的设备总额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纳入区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纳入区其他数字化改造项目资助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突出典型项目示范。 树立智能制造典型标杆,对首次入选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入选为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条 鼓励智能制造装备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资本强强联合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将系统集成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链拉动作用大、年产值不少于2亿元的智能制造业装备企业作为链主企业重点支持,区级产业资金、产业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并在规划、用地、用房、人才支持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保障。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以上”“最高”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