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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bjd_xicheng ACC. 900092226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Xi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Guided Projects for Creating Fine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in Xicheng District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Date
2025-10-22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Guided Projects for Fine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in Beijing's Xicheng District, establishing district-level financial support and rewards for origi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creation. It defines eligibility, project categories, and funding standards for cre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projects.
Full text · 原文 3,901 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br>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br>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br>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25年10月15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项目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鼓励区域文艺精品创作与转化,推动我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文艺创作扶持和文艺精品奖励。<br>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鼓励扶持优秀原创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成果转化,奖励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优秀文艺作品。<br> 第二章 资金管理<br> 第四条 引导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兼顾、择优支持、激励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通过对“文艺创作扶持”和“文艺精品奖励”两类项目的扶持和奖励,引导优秀文化企业、优秀作者和艺术人才积极创作生产优秀原创文艺作品,着力打造精品力作,提升西城区文化影响力。<br> 第五条 引导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先评审后支持的方式,纳入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预算管理。<br> 第六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引导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br> 第七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引导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br> 第八条 引导项目的申报主体须拥有所申报项目的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荣誉权,征信良好,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br> (一)“西城人写世界事”:企业申报主体为北京市西城区内依法经营的各类主体,个人申报主体为具有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或工作居住证的公民,申报项目创作题材不限;<br> (二)“世界人写西城事”:企业申报主体为北京市西城区外依法经营的各类主体,个人申报主体为无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或工作居住证的公民,申报项目题材及内容须突出西城元素、充分展示西城形象。<br> 第三章 文艺创作扶持<br> 第九条 文艺创作扶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鼓励“西城人写世界事”、“世界人写西城事”,重点聚焦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有助于提升西城区文化影响力的创作项目。<br> 第十条 文艺创作扶持的项目申报范围包括:文学创作及成果转化项目、剧本(影视剧、舞台剧)创作及成果转化项目、音乐创作生产项目、其他艺术门类创作生产项目。<br> 第十一条 文艺创作扶持的项目入围资格需经项目综合评审确定,入围项目按照以下范围及标准分阶段扶持:<br> (一)文学创作及成果转化项目<br> 1.具体包括: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等;<br> 2.申报项目创作阶段须完成初稿,成果转化阶段须完成出版发行;<br> 3.文学项目创作阶段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成果转化阶段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br> (二)剧本(影视剧、舞台剧)创作及成果转化项目<br> 1.具体包括:<br> (1)影视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br> (2)舞台剧本:根据文本在成果转化中的占比分为语言类和非语言类剧本;<br> ①语言类:话剧、音乐剧、戏曲、曲艺等;<br> ②非语言类:杂技剧、舞剧等;<br> 2.影视剧本、语言类舞台剧本项目创作阶段须完成初稿、非语言类舞台剧本须完成彩排;影视剧本成果转化阶段须完成首映、舞台剧本成果转化阶段须完成首演;<br> 3.创作阶段剧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成果转化阶段,影视剧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50万元、舞台剧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br> (三)音乐创作生产项目<br> 1.具体包括:单首音乐或歌曲创作生产、专辑音乐或歌曲创作生产(或整台音乐演出)等;<br> 2.申报当年年内,音乐创作生产项目须完成上线发行或首演;<br> 3.单首音乐或歌曲创作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2万元;<br> 4.专辑音乐或歌曲创作生产(或整台音乐演出)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br> (四)其他艺术门类创作生产项目<br> 1.具体包括:视觉艺术创作展示(美术、摄影等)、视听类网络文艺创作播放(短视频、微短剧等)等;<br> 2.申报当年年内,视觉艺术创作生产须进行展览展示、视听类网络文艺创作生产须上线播放;<br> 3.其他艺术门类作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br> 第四章 文艺精品奖励<br> 第十二条 文艺精品奖励的申报项目应为获得过中央宣传部等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优秀文艺作品,具体奖励标准如下:<br> 上述奖励中奖励标准未标明提名奖励额度的,若获得提名奖项,按照对应奖项我区最高奖励金额的10%进行奖励。<br> 第十三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符合多项区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br>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br> 第十四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区域文化艺术发展需求,制订征集公告,明确优先发展领域、扶持范围、时限要求等,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br> 第十五条 引导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征集公告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提交申报资料。申报项目应无法律纠纷,无知识产权(版权)争议,同一项目未经重大修改或改版升级不得重复申报。<br>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作品权益属多方所有的,须得到权益所有者书面授权方可申报。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同意,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对项目负主要责任。<br> 第十七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筛选,组织项目综合评审,项目综合评审分为资格认定、专家评审、项目答辩、项目复核四个环节。评审结果提交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br> 第十八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评委库。开展项目综合评审工作时,按照申报项目专业分类,随机抽取确定若干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扶持和奖励建议。<br> 第十九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评分结果和扶持建议拟定引导项目入围名单,经区政府专题会审定获得立项扶持和奖励的入围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br>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对入围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项目评审组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持有不同的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br>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br> 第二十二条 扶持和奖励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与获得立项扶持和奖励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扶持/奖励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br>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br>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br>   (二)申报主体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br>   (三)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br>   (四)申报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公示的;<br> (五)其他不宜予以扶持和奖励的情形。<br>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br> 第二十四条 以上政策条款与本区实施的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申报主体只能适用其中之一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br> 第二十五条 获得立项扶持和奖励的项目在使用成果时(包括且不限于播映、演出、展览、出版、发表、宣传、推介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扶持/奖励项目”字样。<br>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对引导项目的版权归属、成果转化和项目推广等情况加强审查和指导;对扶持项目的成果转化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等加强管理和监督。<br>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对入围的引导项目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周期项目工作实施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br> 第二十八条 获得扶持的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拒不配合检查或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经查实后中止扶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br>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抄袭、侵权等行为,经查实后追究其法律责任,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项目资金的予以追回。涉嫌骗取国家扶持和奖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br> 第七章 附 则<br>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br>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行规发〔2018〕1号)和《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西文旅发〔2021〕3号)同时废止。<br> 政策文件:<br>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br> 配套解读:<br>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北京市西城区文艺精品创作引导项目管理办法》<br> 分享:<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