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48,789 · FONDS 243
Record · cq_slj ACC. 900088713

Not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Water Resources Bureau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Water Resources Dispatch Management of Chongqing Municipality (Trial)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水规范〔2025〕1号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Issuer
Date
2025-07-24
Instrument
document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municipal rules for unified water resources dispatch in Chongqing's river basins and water transfer projects, specifying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scheduling plans, and control requirements such as ecological flow and minimum discharge. It aims to coordinate domestic, production, and ecological water use while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national water laws.
Full text · 原文 4,064 字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external"> <br> 重庆市水利局<br>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br> (试行)的通知<br> 渝水规范〔2025〕1号<br>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br> 《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水利局2025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和2025年第14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br>                               重庆市水利局   <br> 2025年7月15日 <br>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br> 重庆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br>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细则。<br>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综合利用、分级负责的原则。<br>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br>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br>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全市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县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同毗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衔接。<br>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跨区县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br> 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责任人和联络人。<br>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联络人,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br>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在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br> 第六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位)、最小下泄流量(最低控制水位)和下泄水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对于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缺少控制性水工程的江河流域,可采取以流域用水总量等方式控制。<br> 第七条  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调度联席会议,研究、会商水资源调度的重大事项。<br> 第二章  调度方案与计划<br>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区县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名录,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长江水利委员会。<br>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调度的需要,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名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r> 前两款规定的名录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br> 第九条  列入名录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br> 第十条  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年度预测来水量、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科学制定调度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等内容,明确年度调度目标。<br> 编制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及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br> 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为三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当工况和用水需求等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延续使用。<br> 第十一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r>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将流域当年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工程当年调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运行计划建议等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br> 第十二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严格执行。<br> 第三章  调度实施<br>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br> 供水、生态、灌溉、发电、航运等综合利用相关方对水工程的调度运用无特殊要求时,在满足相关调度控制要素前提下,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调度规程和调度方案等负责调度。<br> 第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在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br> 因年度预测来水与实际来水相差较大、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重大调整的,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年度调度计划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备案后,纳入调度实施。<br> 第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水生态和水环境情势、用水需求等情况,对正在执行的水资源调度计划作出调整,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时调度指令。<br> 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生态流量等调度控制要素不满足管控要求时,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br> 第十六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度指令等要求,实施所管辖工程的调度。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编制工程控制运用计划,落实调度目标要求;非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细化工程调度目标。<br> 第十七条  因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或者涉水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调度实施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备用保障方案,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实施。<br> 第十八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最小下泄流量,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br> 确有生态补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备调水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相机开展生态补水,改善区域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br> 第十九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在确保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洪水资源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br> 第二十条  当出现水污染、船舶长时间滞留、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br> 开展应急水资源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水资源应急调度。<br>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字水利、调度中心等信息平台和手段,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控制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实现水资源调度精准化。<br> 第四章  监督管理<br>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r>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r>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水位或流量)达标情况,水工程调度运行情况,调水工程供水情况等。<br>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br>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依规进行查阅或者复制;<br>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br>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br> (四)依法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br>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br>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br>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br>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br>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br>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br>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调度指令要求的;<br> (四)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br> (五)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br> (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br> (七)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br>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处分。<br> 对涉及电力、航运等部门和单位调度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br> 第五章  附则<br> 第二十八条  在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且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br>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