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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of Chongqing Municipal Forestry Bureau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林规范〔2025〕6号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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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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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formulates the management rule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under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Forestry Bureau, covering project classification, selection, implementation, acceptance, and funding. It applies to projects initiated by the bureau and related units in forestry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dissemination.
Full text · 原文 5,765 字
2025年7月3日<br> 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林科发〔2024〕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是指市林业局及相关单位根据全市林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普及等活动,包括市局立项的科技项目、业务专项中实施的科技项目、局属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项目、其他由国家及市级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br> 第三条  坚持“需求导向、分类实施,全局统筹、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诚信监督”的原则,对业务专项中实施的科技项目、局属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项目、其他由国家及市级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对市局立项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直接管理。<br> 第二章  职能分工<br>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对市林业局立项的科技项目开展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经费管理等管理工作。<br>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履行项目审查、监管和指导责任,参与单位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项目组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负责人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参与人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br> 第六条  市林业局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立项评审、绩效评价、验收结题和经费审计等工作。市林业局或第三方机构委托科技咨询专家参与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结题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br> 第三章  项目分类<br> 第七条  市林业局立项的科技项目分为科学研究类、科技推广类、科学普及类、科技平台类、标准类五个类别。<br> 第八条  科学研究类项目聚焦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政策咨询项目等类型。对实施周期长、攻坚任务重、产业链长、需求急迫的项目,可筹划设置重大项目或与其他市级部门联合立项项目。<br> 第九条  科技推广类项目主要依托国家林草局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开展林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和示范,分为实用型成果推广、专利推广、林木良种推广、标准应用示范等类型。<br> 第十条  科学普及类项目根据年度科普工作安排组织实施。科技平台类项目根据平台年度运行绩效,实行“总额控制,评选择优”。标准类项目按照我市地方标准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br> 第四章  遴选方式与指南发布<br> 第十一条  根据林业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择优)、分阶段滚动支持、“揭榜挂帅”“链主制”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br> (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遴选承担单位。<br> (二)定向委托(择优)主要针对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集中的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通知,直接委托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承担单位。<br> (三)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任务,建立长周期分阶段滚动支持机制,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持续性。<br> (四)“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的攻关任务进行“发榜”和“选帅”,面向社会征集承担单位。<br> (五)“链主制”主要针对需要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配合、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发挥在产业链中企事业单位的牵头作用,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协调和整合产业链上的资源和活动。<br>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采取“军令状”“里程碑”、企业出题、企业导向型创新综合体、企业鼓励投入等组织模式,推动项目组织实施。<br> (一)针对采取“揭榜挂帅”模式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br> (二)结合产业需求,实施企业出题、部门领题、联合破题的有组织科技攻关模式,由企业提出市场急需、产业急用的需求清单,并参与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编制。<br> (三)建立企业导向型创新综合体。<br> (四)建立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机制。对企业需求迫切、且安排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的,可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br> 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根据全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项目需求征集等情况,组织编制申报指南。采取定向委托(择优)、长周期分阶段滚动支持的项目,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通知。<br> 第十四条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实施期限、申报条件等。申报指南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br> 第五章  项目申报<br>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应当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的涉林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通过与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项目。<br>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br> (一)项目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br>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的同一类别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项目无逾期。<br> (三)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申报情况。<br> (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br> 第十七条  市林业局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立项查重和形式审查。立项查重是对项目研究目标、主要内容和预期成果等进行项目库查重,原则上重复项目如无创新点不予立项;形式审查是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项目评审流程。<br> 第六章  评审与立项<br>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林业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br>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按照“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原则,选取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林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绩效目标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以及实现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br>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拟定立项清单,经研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br>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局与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任务书是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结题等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br> 第七章  过程管理<br>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林业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重大问题。<br>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考核指标、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br> 第二十四条  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组建科研团队,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进行人员、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br>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br>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任务书预期目标任务的。<br>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br> (三)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或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br>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br>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吊销的。<br> (六)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情形的。<br>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br>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由市林业局强制终止。属于第二十五条(一)(二)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及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市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br> 第八章  验收与结题<br>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类和科技推广类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任务书为基本依据,结合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人才(团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验收结论。科学普及类、科技平台类和标准类项目按照任务书约定方式进行验收。<br>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3至6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现场查定申请,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评估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等);财务验收材料为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br>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市林业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采取现场查定、会议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遴选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咨询讨论的基础上,给出专家组验收意见。<br>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br> (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br> (二)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不通过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科研经费审计清算和科研诚信记录。<br> 第三十一条  科学研究类和科技推广类项目以通过验收并办理结题证书视作结题;科学普及类和科技平台类项目以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视作结题;标准类项目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视作结题。<br> 第九章  经费管理<br>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确定经费拨付方式。经费拨付可采取“事前资助”“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事后补助”等方式。<br> 第三十三条  财政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审计,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进行科研诚信记录。<br> 第三十四条  项目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要求。<br> (一)科学研究类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各类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政策咨询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br> (二)科技推广类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br> (三)科学普及类、科技平台类和标准类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编制预算。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据实开支。<br> 第三十五条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br>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br> 第三十七条  不通过验收和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审计清算。<br> 第十章  科技成果及转化<br> 第三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接受相应项目资助的信息及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br>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br>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经地市级以上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鉴定、认定、验收、评估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及经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发明专利等,应当在国家林草局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办理成果入库。入库的科技成果将支持成果推广和转化。<br>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依法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并向市林业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br> 第十一章  服务与监督<br> 第四十一条  完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随机抽选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应用全过程实施分类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经费拨付、结题验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同一项目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信息共享和互认。<br>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第三方机构、科技咨询专家等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br> 第十二章  附 则<br>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普及类项目是指利用林业科技成果向社会大众普及科学知识的项目。科技平台类项目是指对市级及以上林业科技平台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项目。标准类项目是指通过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林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br>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管理是指市林业局对全局科技项目的管理,对业务专项中实施的科技项目开展立项查重、验收结题及成果入库,对局属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项目开展立项查重及成果入库,对其他由国家及市级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开展项目指导及成果入库。业务专项中实施的科技项目和局属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项目,在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br>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林规范〔2023〕11号) 同时废止。<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