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567 字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重庆烈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5UY95XU)<br>
我局正在查处重庆烈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短信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br>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高新公服监询〔2026〕143号):“2026年7月10日,我局接到叶某全、张某礼、张某良、郝某、程某、秦某芳、肖某武、李某棋等8人反映你单位承建的金凤佳园幼儿园(暂定名)工程存在拖欠工资的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上述8人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