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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Fujian Provincial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Project Funds

《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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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6-01-25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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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5
This document interprets the newly revised Fujian Provincial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Project Funds. It explains the revision background, scope of application, division of direct and indirect costs, and specific adjustments to equipment sharing, labor costs, and expert consultation fee standards.
Full text · 原文 3,614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0"<br> style="display: none;"><br> --><br>     一、修定背景<br>   2007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通过几年的实施,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了各项科技工作的落实与推进。但同时也显现出其缺点和不足,例如:经费预算管理缺乏弹性,与项目研发实际情况脱节;经费列支范围不够明确;预算编制要求不够细化、科技项目经费监管手段不够完善等问题。科研人员关于经费管理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并集中体现在未能充分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和经费使用自主权两个方面。<br>   201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指出“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贯彻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2014年10月,福建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为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回应科研人员关于经费管理改革的呼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联合修定。<br>   二、新《办法》有哪些特点<br>   新《办法》共分6章25条1个附件,主要体现在以下特点:<br>   (一)适用对象<br>   针对自筹经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和使用特点各不相同,统一的经费管理办法缺乏灵活性等问题。新《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为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并对科技项目经费定义进行了补充修定。删除了原《办法》中所有涉及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资助经费(含配套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相关条款内容。<br>   (二)项目经费列支范围<br>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将原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划分为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br>   (三)直接费用的管理<br>   1.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br>   2.新《办法》第四条第一小点,明确规定了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置、试制。从而提高了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br>   3.新《办法》第四条第九小点中,增加了“劳务费”列支范围,规定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br>   4.新《办法》在“附件”中,调整了专家咨询费的限额标准和单独列示仪器设备的价格标准。<br>   (1)专家咨询费的限额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天(原为:300-5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天(原为:300元/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天(原为:300-400元/天)、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费和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元/人次执行(原为:60-100元/天)、其他专业人员60元;邀请省外高层次专家论证、评审,专家咨询费按1000元/天,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标准执行。<br>   (2)单独列示仪器设备的价格标准,调整为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原《办法》单独列示的仪器设备单台价值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br>   5.新《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下放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赋予了科研诚信好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br>   (1)明确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以及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直接费用中的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br>   (2)适度简化小额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报销手续。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br>   6.新《办法》在“附件”中,对原《办法》第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进行了大量的细化和明确。<br>   (1)明确了科技项目组成员参加与项目研发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列入差旅费预算以及科技项目组成员参加与项目研发任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br>   (2)明确了只有承担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项目,可以在其他支出中编制培训费和与项目有关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项目预算中列支等。<br>   (四)间接费用的管理<br>   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间接费用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除了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外,还包括了绩效支出,以及核定的比例和方法。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技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br>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br>   新《办法》第四条,同时还考虑到科技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不同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支出的问题。因此,规定了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即允许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独立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支出总量管理,以更好地体现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和智力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br>   (五)预算审批程序<br>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精神,新《办法》第七条,增加了省级科技项目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并编入年度预算。2016年作为过渡期,当年预算安排的省级科技项目,最迟不超过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的60日内批复下达,以保证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br>   (六)结转结余经费管理<br>   为了有效解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过程突击花钱的问题,鼓励引导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使用项目经费,加强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力度。新《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方案在《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中予以说明,但对项目验收后结转超过2年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的,结余经费未拨付的,不予拨付;已拨付的余下经费全部予以收回。<br>   (七)项目经费监管方面<br>   1.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作用。新《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是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且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明确了项目科研人员和承担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职责。<br>   2.规范项目经费使用行为。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采用公务卡和非现金方式结算;对未执行公务卡制度的单位,在使用项目经费时,除零星小额使用现金结算外,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实现“痕迹管理”。<br>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br> 附件:<br>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56号) <br>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br> 附件下载<br>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