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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cq_czj ACC. 900087519

Not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Finance Bureau and Chongq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Special Funds for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Processing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6-07-26

Issuer
Date
2026-07-26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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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This notice issues the Chongqing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managing central government special funds for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disposal. The rules specify support scope, eligibility criteria,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requirements to improve fund efficiency and promote resource recycling.
Full text · 原文 3,369 字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ord">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br> 为支持做好全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加强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br>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br> 2026年7月23日<br> (此件主动公开)<br> 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br> 管理实施细则<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br>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br>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管理。<br>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区县财政局负责指导辖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br>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开展环境监督管理工作。<br>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br>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br> 第四条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环固体函〔2025〕8号)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给予支持。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种类依据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动态调整执行。<br>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据实拨付。<br> 第五条  处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标准和条件。<br> (一)申请专项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度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br> (二)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申请专项资金上一年度截至申请资金当月,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没有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不存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或生态环保方面未查明的问题。<br> (三)申请专项资金上一年度已按要求上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种类和数量,并将所有数据上传至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上一年度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60万台(套)。<br>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br>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br>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向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提交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相关企业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br>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将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核实企业申领材料,并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我市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br>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交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br>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br> 第八条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选取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2项因素,分别按照90%和10%权重测算分配。按照上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依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可以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br>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95计;对处理家电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br> 处理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各处理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与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各处理企业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总产能为各类产能平均值相加。<br>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分配至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br>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br>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br>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br> 第十二条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对于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br>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六章  附  则<br>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国家规定周期保持一致。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br>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