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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pecial Fund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Other Management Measures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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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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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ssues three management measures governing special fund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uzhou-Xiamen-Quanzhou National Independent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Zone, and operating subsidy funds for Fujian innovation laboratories. It defines fund usage scope,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the 2024-2026 period.
Full text · 原文 10,072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0"<br> style="display: none;"><br> --><br>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属有关单位:<br>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附件: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br>         2.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br>         3.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br>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br>   2024年6月15日<br>   附件1<br>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提升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科技奖补专项资金。<br>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br>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br>   第二章  机构职责<br>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br>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br>   第六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br>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科技创新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br>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br>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br>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br>   (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用于支持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中科院STS计划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区域发展项目、高校产学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引导性项目、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项目、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创新战略研究项目、引进重大研发机构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br>   (二)引才引智项目。用于补助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家外国专家项目(个人类)和外国专家重点支撑计划等;补助省级引才引智计划实施单位专项用于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含高端外国专家和团队、青年外国专家、台港澳等境外高层次人才)等。<br>   (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支持省内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用数学中心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用数学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br>   (四)创新券补助。用于对省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br>   (五)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平台)配套与奖补。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平台)承担单位的配套补助,奖补牵头承担处在执行期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奖励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单位。<br>   (六)科技成果技术交易补助。用于鼓励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省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省内技术转让方。<br>   (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用于扶持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对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奖励。<br>   (八)创新药物研发奖补。用于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后补助。<br>   (九)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用于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并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企业补助。<br>   (十)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参保由科技部、国家金融监管局确定的科技保险中的险种保费补贴。<br>   (十一)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进行配套奖励。<br>   (十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br>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br>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和相关单位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科技厅。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br>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科技厅及时下达资金。<br>   第十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科技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br>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科技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br>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从事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的专家,但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br>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br>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br>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br>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科技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br>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br>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br>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br>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br>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同时废止。<br>   附件2<br>   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自创区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br>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br>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br>   第二章  机构职责<br>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br>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福厦泉三市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br>   第六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br>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自创区建设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福厦泉三市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br>   第七条  福厦泉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对实施单位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br>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br>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br>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围绕重大领域关键技术以及行业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急需攻克的核心技术项目清单,针对性开展重大创新项目攻关,着力突破一批制造业的瓶颈制约;支持重点培育高成长、高研发、高技术产业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有效形成科技创新聚集区。<br>   (二)园区科技创新专项工作。支持自创区的园区开展重大产业科研攻关项目、公共服务科技平台等科技创新工作,推动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新产品研发、中试、生产;支持园区开展更多标准化科技创新相关工作,争取更多“标准”话语权。<br>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究院,培育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厦门科学城、泉州时空科创基地加快建设。<br>   (四)先行先试举措。推动自创区创新改革和先行先试举措,支持自创区之间以及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实现山海科技资源统筹与产业协同发展;激励国家级高新区争先晋位,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实施晋位奖励,促进高新区创新发展;支持探索和建立新办法、新措施和新机制,充分发挥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和“试验田”作用。支持自创区承接国家战略布局重大区域的科技和产业溢出,在创新资源丰富地区建设“创新飞地”。<br>   (五)符合自创区创新发展项目。支持推动自创区创新发展其他项目建设,包括平台建设运营、科技服务、引育高层次人才、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对外购买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以及推动与国内领先的战略研究机构及分支机构战略合作等。<br>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br>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br>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br>   (一)用于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br>   1.基础补助资金部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自创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自创区创新高地建设、产业升级发展、高新区创新发展、营造创新生态等,下达补助资金。<br>   2.绩效奖励资金部分,主要用于综合考评绩效奖励、重点工作绩效奖励,按照综合考评绩效、重点工作绩效因素分配,权重各占50%,每年度由省科技厅发布考评通知。<br>   (1)综合考评绩效奖励部分,按照《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对各片区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核指标主要包含创新政策、创新投入、建设任务、创新能力、高新区排名等;根据三片区考核名次按50%、30%、20%权重分配综合考评绩效奖励资金。<br>   (2)重点工作绩效奖励部分,按照自创区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开展单列考核,逐一根据三片区考核名次按50%、30%、20%权重分配重点工作绩效奖励资金。单列考核指标包括获得国家和省领导(部门)批示(通报表扬)、与省内外高新区签订战略发展(合作)协议、科技金融(创新积分)、福厦泉科学城建设成效、年度工作要点中园区平台项目建设亮点和成效、落实国家和省级部门关于自创区(高新区)建设部署情况(含材料报送质量和时效)等,但在环保能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营商环境及其他相关方面出现负面舆情和受到通报(处分)的片区取消重点工作绩效奖励部分(不影响其他片区排名)。<br>   (二)用于协同创新平台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br>   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 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福厦泉三市按照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br>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科技厅及时下达资金。<br>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br>   第十一条  安排到福厦泉三市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科技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br>   预算执行中,福厦泉三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科技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br>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br>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br>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br>   第十四条  福厦泉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br>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科技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br>   第十六条  福厦泉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br>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br>   第十七条  福厦泉财政、科技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br>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br>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33号)同时废止。<br>   附件3 <br>   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省政府确定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的专项资金。<br>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br>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br>   第二章  机构职责<br>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br>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相关设区市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br>   第六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br>   负责根据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进展、考核评估、设区市和依托单位总体资金投入等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组织省创新实验室建设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设区市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br>   第七条  相关设区市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br>   第八条  省创新实验室主要职责:<br>   (一)负责本实验室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和内控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成果归属和薪酬分配等办法;<br>   (二)及时总结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完成情况,编制年度预决算、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省创新实验室所在设区市科技局)会同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备案;<br>   (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br>   (四)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手续完整、核算规范、账实相符;<br>   (五)切实履行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职责,完成建设和绩效目标,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省创新实验室。<br>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br>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主要包含以下方向:<br>   (一)科技项目研发。<br>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br>   (三)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及薪酬绩效(除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外)。<br>   (四)开展协同创新。<br>   (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维护。<br>   (六)科研设施装修改造(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外)。<br>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br>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br>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建设补助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两部分,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具体情况如下:<br>   (一)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一事一议”、分段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省级财政最高补助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50%;对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省级财政最高补助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30%。建设期内,按不高于省级财政核定的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50%拨付。其中:第一年,按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计划和年度预算情况,预拨不高于5000万元补助经费作为建设启动资金。第二年起,根据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进度、设区市和依托单位资金投入、总体经费支出等情况核定拨付,最高不超过设区市财政投入;对建设进展成效不明显、补助资金支出慢的省创新实验室,适当核减拨付年度建设补助资金。建设期满后,根据设区市和依托单位资金投入、总体经费支出等情况,对验收优秀的省创新实验室分年度拨付省级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50%;对验收合格的省创新实验室,拨付其省级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20%;不合格的不再拨付。 <br>   (二)省创新实验室运行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在启动建设3年后按照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开展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含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产出、基础建设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定性指标包含科研布局与研究成果、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条件建设与资金使用、发展潜能等方面。对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安排运行补助经费5000万元,60分(含)至80分安排运行补助经费2500万元,60分以下不予安排运行补助经费,连续支持5年。<br>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底前向相关设区市科技局、各省创新实验室下发报送省创新实验室当年度建设进展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主要包含科技成果、人才队伍、经费收支等方面情况,提出下年度资金安排预算;相关设区市科技局、各省创新实验室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材料,省科技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补助资金下一年度安排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br>   省创新实验室原则上应先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后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科技厅、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复核。<br>   第十二条  相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br>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br>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br>   第十四条  相关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br>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相关科技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br>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br>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省创新实验室预算安排。<br>   第十七条  相关财政、科技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br>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br>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4号)同时废止。<br>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br> 附件下载<br>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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