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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from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swers Reporter's Questions on the State Council's Several Opinions on Encouraging Social Forces to Run School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ducation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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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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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s an official Q&A in which a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ficial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overall considerations,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s Opinions on encouraging social forces to run school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ducation. It emphasizes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reform, differentiated support policies, and stronger regulation of non-public schools.
Full text · 原文 4,840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br>   1.问:制定《若干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br>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到2016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民办学校在校生4825.5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54万人。当前,我国正在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进入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改善环境、优化结构为主要特征的新发展阶段,民办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br>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民办教育。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分类管理改革要求,教育部在实施民办教育领域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先后经国务院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br>   《若干意见》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经济社会全局,把握教育发展大势,以民办教育为重要突破口,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若干意见》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集中体现了中央关于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为民办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若干意见》的实施,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破解发展难题、优化制度环境、全面提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更好地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br>   2.问:《若干意见》起草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br>   答:《若干意见》着眼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和现实情况,以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长远健康发展为总目标,总体有以下考虑:<br>   一是深化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统筹。既坚持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着力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又兼顾发展现实,注重维护民办教育的整体稳定。<br>   二是鼓励扶持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既坚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总体原则,又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现国家鼓励方向。<br>   三是优化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统一。既强调落实和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师生合法权益,又着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br>   四是顶层设计与操作实施相结合。既从宏观上把握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改革方向,又同步制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操作层面的具体措施。<br>   3.问:《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r>   答:《若干意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br>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br>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br>   三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师生权益。<br>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br>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明确办学定位,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br>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切实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br>   同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抓紧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br>   4.问: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br>   答: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若干意见》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党组织设置,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求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三是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br>   5.问:在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方面有哪些突破? <br>   答: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有助于激发办学活力,增添发展动力。《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举措: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二是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三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四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六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民办学校平稳有序退出的各项要求,保护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br>   6.问: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主要有哪些? <br>   答: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色发展和高水平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三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四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五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六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br>   7.问:如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br>   答:保障民办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落实公办民办平等地位的关键环节。《若干意见》重点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自主招生。要求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障碍。二是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重申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要求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三是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四是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师生争议处理机制。<br>   8.问:如何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 <br>   答: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若干意见》对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水平,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三是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培育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br>   9.问:《若干意见》在提高民办教育治理能力方面做出哪些安排? <br>   答:提高民办教育治理能力,其核心就是处理好政府、学校、社会的关系,目的是调动民办学校办学和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若干意见》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出安排:<br>   在政府层面,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强化教育督导,执行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审计监督、风险防范、信息公开、失信惩戒、联合执法等各方面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br>   在学校层面,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宣传招生、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方面的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br>   在社会层面,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br>   10.问:下一步如何做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br>   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肩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围绕《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一是深刻学习领会精神。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内涵,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适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br>   二是扎实推进改革任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br>   三是抓紧出台配套措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要求,推动各地按照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br> 来源:教育部网站<br> --><br>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