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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Employment Placement for Retired Soldiers Arranged by the Government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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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1-05-04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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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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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Employment Placement for Retired Soldiers Arranged by the Govern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Veterans Affairs and nine other departments effective August 1, 2018. It explains measures on placement responsibilities, institutional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 placement ratios, insurance coverage, and flexible employment options for eligible retired soldiers.
Full text · 原文 3,566 字
拓宽士兵安置之路 <br>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解读<br>   “八一”建军节前,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这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后,首个专门针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出台的政策性文件。<br>   《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安置责任、提高补助标准、接续基本保险、落实岗位待遇、实行阳光安置、加强监督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安置责任,体现了国家切实提升安置质量、不断优化工作流程,让退役士兵工作生活更加有保障、让军人更加受到社会尊崇的明确导向,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br> 各地各类单位接收安置责任<br>   《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要求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也提出原则要求。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普遍服役12年以上,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特殊贡献,保障他们实现有保障的就业,是全社会共同的政治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主动承担安置责任。《意见》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原则。<br>   ★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br>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br>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计划指标。<br> 岗位安置要保质保量<br>   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有岗可安是前提,岗位优质是保证。着眼于此,《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国有企业接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质量,方便退役士兵工作生活。同时,规定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实现安置地政府提供的实际安置岗位数量要多于退役士兵人数,确保退役士兵有更多选择岗位的机会。<br> 放宽接收安置限制<br>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反映的部分安置政策执行模糊,难以界定,以及户籍制度限制影响了退役士兵流动的情况,《意见》对安置地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同时,规定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帮助兵员较多、安置较重的市县完成年度安置任务,使退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br> 允许灵活就业<br>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弃的,允许选择灵活就业。地方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提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是对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有益补充,给予退役回到地方后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士兵更多选择,鼓励他们大胆干事创业。<br> 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保险政策保障<br>   按照原有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保障。部分地方反映,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带来的退役士兵医疗、生活保障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意见》明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这一规定填补了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的空白,实现了退役前后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接续的无缝对接,将对保障退役士兵权益起到有力支持。<br> 突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br>   士兵退役后能尽快上岗是每名退役士兵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过去,部分地区因待安排工作期过长或安置后接收单位不安排上岗,带来了一定的安置遗留问题。立足于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br>   一是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相对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这个新标准操作性更强,保障水平更高,能够较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br>   二是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br>   三是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br> 明确具体保障措施<br>   《意见》围绕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相关工作有地位、有保障、能落实,明确了多项具体保障措施。强调将此项工作列入相关表彰考核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对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意见》还提出对表现优秀、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要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表彰;对具有拒不服从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退役士兵,要依法依规取消安排工作或安置待遇。<br> 链接 《意见》将给退役士兵带来什么?<br>   1.可选的安置地点更宽泛<br>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br>   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br>   同时,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br>   这意味着退役士兵在选择安置地点时可选范围更宽泛了。<br>   2.可选择灵活就业<br>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br>   3.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社会保险<br>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br>   4.待安排工作期间可领取较高生活补助<br>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可以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领取生活补助,直至上岗。<br>   5.由单位及时安排上岗<br>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br>   6.岗位待遇更有保障<br>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br>   7.贡献大的优先选岗<br>   《意见》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要进一步健全“阳光安置”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岗定岗的具体办法措施。<br> 相关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br> 附件下载:<br> 0">相关文档<br> 0"><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