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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sures of Fujian Province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artyrs' Memorial Facilities

《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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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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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Fujian Province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artyrs' Memorial Facilities, which were approved on January 26, 2025 and take effect on April 1, 2025. It outlines th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Measures, including responsibilities, scope,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protecting martyr memorial facilities.
Full text · 原文 2,328 字
《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于2025年1月26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br>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br>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大力弘扬英烈精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烈士纪念日、烈士纪念设施、安葬祭扫、权益保护、史料收集与事迹宣传等作出规定,为烈士褒扬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保障。2024年9月,国务院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公布,进一步明确了烈士褒扬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职责。在聚焦推动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我省制定《办法》,对于衔接上位法规定,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十分必要、意义重大。<br>   (二)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全面加强。《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等相继出台,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出更规范、更精细的要求。2022年3月1日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权责界限、日常管理、工作力量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发挥宣教功能等。我省制定《办法》,有利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与我省实际有效衔接、紧密结合,加快推动我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建设。<br>   (三)制定《办法》是规范我省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先后指出,福建是革命老区,党史事件多、红色资源多、革命先辈多;要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深化革命史料和革命文物研究阐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我省之需,找准发展之要,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良性互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我省烈士纪念设施因建设时间较早、运行时间久远,受历史和地势条件所限,存在整体规划较为简单、设施较为陈旧、周边环境不够庄严肃穆、管理维护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与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等问题,特别是零散烈士墓较多、分布较广、管护难度较大。针对上述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分类整修、分级负责、统一数字化管理“两分一统”长效工作机制和“六个一”管护标准,着力解决烈士纪念设施“由谁来管、怎么管、如何用”的问题。我省制定《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固化我省近年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好政策好经验,进一步明晰管护职责、压实责任链条、强化法律保障,为全省各地高标准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法治支撑。<br>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br>   (一)关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的问题。一是将“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尊重历史、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合理运用”的工作原则;三是明确政府部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br>   (二)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问题。一是将我省创新的“两分一统”长效机制纳入办法,明确对零散烈士墓分类整修,按照“应迁尽迁、集中保护”的原则,在征询烈士遗属同意后,就近迁移实现集中保护;二是固化我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明确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流程及逐级申报的原则;三是明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的保护职责,将“六个一”管护标准纳入其中;四是细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规范,明确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损烈士尊严和纪念氛围的商业经营或者休闲娱乐等活动,不得出现将保护范围内土地作为经营性墓地对外售卖等禁止性行为。<br>   (三)关于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的问题。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建设工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中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并核发规划许可;二是明确新建烈士纪念设施选址原则,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保持原有风貌风格,迁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同步予以保护性迁移;三是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烈士纪念设施权属不清、手续不全的,自然资源、林业、民政等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推动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探索构建一体化烈士纪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br>   (四)关于烈士纪念设施运用的问题。一是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支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祭扫纪念活动;二是明确陈列布展、改陈布展的原则和内容,经审批可以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三是支持推动将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等,按照规定申报命名爱国教育基地等;四是鼓励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br>   (五)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一是规定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每4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是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提起公益诉讼;三是明确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br> 附件下载:<br> 0">相关文档<br> 0"><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