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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of the State Bureau for Letters and Calls on Handling Letters from the Public

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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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4-08-07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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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sets out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State Bureau for Letters and Calls for receiving, registering, processing, supervising, and keeping confidential letters from citizens and organizations. It specifies procedures, time limits, handling methods, and work discipline for handling letters addressed to central leaders and central agencies.
Full text · 原文 1,564 字
第一章 总则 <br>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三定方案”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要求,结合新时代信访工作特点和办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br>   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br>   第三条 办信工作原则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br>   第二章 受信范围 <br>   第四条 国家信访局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下简称中央领导同志)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本局的来信。<br>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来信”,主要包括信函、贺卡、明信片、汇款单、包裹等。<br>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邮政或其他渠道的来信进行签收,做到件件留痕,有据可查。<br>   第三章 来信登记 <br>   第七条 办信人员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群众来信,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br>   第八条 对本机构初次来信,要做到应扫描尽扫描,件件留痕。<br>   第九条 办信人员要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br>   第四章 来信办理 <br>   第十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有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妥善处理。<br>   第十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转送、交办、通报、告知、回复、抄送、拒收退回等。<br>   第十二条 上报主要是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信信息,为中央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br>   第十三条 转送、交办主要是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br>   第十四条 通报主要是向地方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信反映比较突出、集中或带有地区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措施的相关建议。<br>   第十五条 告知和回复。具备告知、回复条件的,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手机短信、书面、电话等方式予以处理。<br>   第十六条 抄送主要是抄请相关机关、单位知悉相关情况,并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继续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br>   第十七条 拒收退回主要是指将汇款单、包裹以及来信夹带的钱款、证件、贵重物品等退回来信人。其余来信不予退回。<br>   第十八条 对相关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且已作出告知,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重复反映同一事项的来信,以及内容不清等来信,作“存”处理。<br>   第十九条 重要来信事项,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送审,并采取相应的公文形式进行处理。<br>   第五章 督查督办 <br>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br>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有《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br>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方式进行。<br>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br>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br>   第二十四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办信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br>   第二十五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br> 附件(点击下载):<br> 打印<br> 关闭<br> 0"><br> 相关信息<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