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48,789 · FONDS 243
Record · fj_tjj ACC. 900082586

Interim Measures of Fujian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Statistical Survey Projects

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Issuer
Date
2010-07-12
Instrument
document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mulates interim measures for managing local statistical survey projects in Fujian Province, defining approval authority,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scop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istics Law and National Bureau regulations. It requires government statistics institutions to follow legally prescribed procedures and standards when designing and implementing surveys.
Full text · 原文 2,346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br>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0" style="display: none;"><br> --><br>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br> 闽统〔2010〕36号<br>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直各部门:<br> 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特制定《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br> 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地方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作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统计法规、规章及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含省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下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市、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br> 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br>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强制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如各地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访问等。<br> 第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为省统计局,申请机关为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省直部门和市、县(区)政府统计机构。<br>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br>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种类,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类型的地方统计调查。<br> 第二章 管理原则<br>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和省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内容不能作变动和调整。<br> 第六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br> (一)具有法定依据,确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所必需;<br> (二)在已经实施的统计调查中,无法取得相关必要的资料;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不能通过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br> (三)各项统计调查内容简明扼要,不得与现行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重复交叉、相互矛盾;<br> (四)符合申请机关工作职责;<br> (五)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br> (六)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工作量和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br> 第七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br> (一)严格控制调查对象范围,减少调查频率,降低调查成本;<br> (二)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部门标准或有关规定;没有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的,应当制定地方统计标准;<br> (三)调查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简练、规范,指标解释清晰、明确,计算方法正确、规范。<br> 第三章  管理范围<br> 第八条 市、县(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范围包括:<br> (一)设区市统计机构、县级统计机构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开展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br> (二)设区市统计机构、县级统计机构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普查项目;<br> (三)设区市统计机构、县级统计机构拟开展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br> 第九条 省直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范围包括:<br> (一)省直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开展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br> (二)省直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普查项目;<br> (三)省直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br> 第四章 管理机构<br> 第十条 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作为审批机关的受理机构,负责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br>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并由具有设计管理工作职能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协调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统计局履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br>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由设立或指定的综合统计机构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统计局报送需审批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br> 第五章  审批程序<br> 第十三条 涉及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关文件、统计调查方案、申报表等申报材料均应向省统计局上报;受理申请有关手续均由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办理。<br>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应通过“福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履行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手续。<br> 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br> (一)申请<br> 申请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br> 1.新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br> (1)正式申请文件。<br> (2)《新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应说明调查目的与立项依据、调查的对象、范围、方法、频率、经费来源及项目主要内容等。<br>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及调查范围、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的频率及有效期限、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时间、方式及要求、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时间等、数据处理程序和审核的有关要求、统计资料的保存主体、方式等、其他需要由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br> (4)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