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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王宁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215号令),并于2020年12月2日正式公布施行。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原则的规章进行清理。经清理,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br>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具体过程是怎样的?<br>
答: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部署,省司法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经省政府决定,修改《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br>
二、《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的内容?<br>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将本规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br>
同时,对本规章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不一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br>
三、《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的内容?<br>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为此,在本规章第二十八条中对应增加一项处罚情形“(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数字档案的。”<br>
同时,对本规章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br>
四、《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的内容?<br>
答:2016年出台的《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规定了应当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有利于避免实际生活中因机械地要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署书面同意而延误最佳时机,导致发生医患纠纷的问题。为此,将本规章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br>
同时,对本规章中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以及与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不一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br>
来源:立法二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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