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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Fujian Province Measures for Mediation and Handling of Price Disputes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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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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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nterprets the background, main 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details of the Fujian Province Measures for Mediation and Handling of Price Disputes, approved in February 2022 and effective from May 1, 2022. It outlines the procedure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for mediating price disputes in Fujian Province.
Full text · 原文 1,683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2022年2月24日,福建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br>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br>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强调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运用法治方式和现代科技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基层治理的制度创新,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实际行动,对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将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着力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br>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价格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新经济、新业态、新服务不断涌现,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显现,各项利益关系调整频繁,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也不断产生,商品交易和服务领域的价格争议进一步凸显。价格争议调解门槛较低、程序相对简单,讲求实实在在的效果,是建立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比较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价格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便捷性、时效性、经济性的优势,能有效减轻争议当事人的负担,极大地节约社会的公共成本,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办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着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作用。同时,对当前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改善消费环境,进一步提振内需、推动国内大循环也有重要的意义。<br>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br>   《办法》共3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规范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程序,规定了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br>   (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制度规范的问题 <br>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活动,更好地发挥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制度的作用,《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定义以及遵循的原则(第二条、第三条);二是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的有关职责(第四条);三是对调解专家库,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以及经费保障作出规定(第五条);四是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第六条)。<br>   (二)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规范的问题 <br>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直接影响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效果。为此,《办法》从以下八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受理范围,并对申请条件以及所需材料作出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是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和参加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第十条);三是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的审查、受理、调解员的指定以及回避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五是明确价格争议的调解方式(第十七条);六是对有关证据事项作出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七是明确终止调解的情形,并对调解结果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八是对办结时限以及有关资料的归档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br>   (三)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br>   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通过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职责、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三是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br>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br>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br> --><br>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