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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ef Interpretation of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for Religious Activity Sites

《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 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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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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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s an official interpretive reading of Fujian Province's joint policy on manag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for religious activity sites. It explains the policy background,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its role in curbing unauthorized religious construction, standardizing approval procedures, and safeguarding religious groups' lawful rights.
Full text · 原文 2,223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br> 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简要解读<br> 福建省民族宗教厅政策法规处<br> (<br> 2015年<br> 5月<br> 15日<br> )<br> 2015<br> 年11月6日<br>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与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向各地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民宗〔2014〕137号)。<br> 2014年3月以来,在省政府副省长洪捷序的亲自指导协调下,我厅协同省住建厅、国土厅、林业厅、文化厅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按照“既要加强依法规范管理,又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重视解决历史遗留和当前存在的问题,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同时,既明确解决问题的原则、思路,又尽可能明确、简化办事流程,切实提高可操作性”的要求,几易其稿,认真研究提出和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期间,省民族宗教厅领导先后三次召集召开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认真征求修改建议。《意见》及时吸纳了我省宗教界和部分地方宗教部门的修改意见。<br>     《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br> 一、有利于遏制乱滥建现象。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坚决刹住乱滥建寺观教堂和露天宗教造像的歪风。2011年,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制止乱建寺庙和露天宗教造像。2012年,国家宗教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管理职能。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等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宗教、园林、文物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2014年8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和处理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通知,都对治理乱滥建现象提出明确要求。<br> 从2013年开始,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两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2013至2015年),按照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各级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对涉及宗教活动场所违建的查处。在2014年全省拉练检查中,省委书记尤权和省政府领导要求对一些地方乱建寺庙进行整治。如宁德市在2014年部署开展了治理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场所专项工作。因此,及时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专项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br> 二、规范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扩建、改建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同时手续、程序又十分繁琐,有时在办理过程中无所适从,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中所遇的大量问题属于扩建、改建的范畴,因此,《意见》第一至第八条重点对扩建、改建和新建项目程序作了详细而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定,勾画出比较清晰的办事“路线图”。《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办事流程,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改进服务和依法管理的有机统一。<br>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意见》重点是对今后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作出规范,但对于历史等原因造成的,因相关材料遗失或手续不完整等造成的历史遗留宗教活动场所权属登记问题,《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宗教、国土、规划、住建、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在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依法依规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有利于切实维护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存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难的问题。这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宗教界积极反映建议、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的结果,可以说这一政策性规定来之不易。<br> 四、重申了宗教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一是在第四条重申了“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这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二是在第十二条重申了:“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经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应当事先与有关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这与《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基本一致);三是在第十条重申了:“规划、住建、国土、林业、消防等主管部门及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审核)或相应权属证书登记手续过程中,要做好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以上三条虽然是重申,实际上也是一种宗教法规普及宣传,更是体现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发文宗旨。<br>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br>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