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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tice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Permit for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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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4-07-29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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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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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interprets the Notice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Permit for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explaining its legal basis, necessity, and main provisions including licensing objects, authority, conditions, procedures, and oversight.
Full text · 原文 1,389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一、法律依据<br>   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br>   二、必要性<br>   (一)是落实民政部的工作要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明确符合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需在2014年7月1日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内完成整改。<br>   (二)促进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截至2013年11月,全省共有养老机构1661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428家,民办机构233家。此外,全省未经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有29家。当前仍存在部分养老机构消防等硬件设施未合格的情况,严重影响着入住老年人的人身安全,亟需健全养老机构的准入机制。<br>   (三)部分省份已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山东、重庆、江西、河南、湖北、新疆等省(自治区)已出台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br>   三、主要内容<br>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许可对象、许可权限、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br>   (一)许可对象。凡是在福建省境内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br>   (二)许可权限。县、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市民政局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省民政厅实施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br>   (三)许可条件。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br>   (四)许可程序。1.行政指导。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2.申请。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赴实地查验。4.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五)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等要求,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强化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申办者的监督管理。<br> 来源:<br> --><br>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