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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字
class="article_content article_content_01 font_family_cn" ms-class="font{{detailFont}}"><br>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br>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br>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br>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br>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br>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br>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br>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r>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br>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br>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br>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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