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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Date
2025-08-13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establishing rules for the declaration,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of representativ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jects, inheritors, and protection units. It requires cultural and tourism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to implement the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rescue, rational use, and inheritance.
Full text · 原文 5,712 字
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br>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br>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br>                                                                     2025年5月7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传承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br> 第三条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实行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方式。<br> 第四条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评审认定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br> 第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自治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br>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br> 第六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br> 第七条  推荐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条件:<br>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积极作用;<br> (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br> (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活态存续,体现文化多样性、代表性,有较广泛的影响力;<br> (四)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一年以上;<br>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传承工作,具有完整可行的保护措施和规划,保护传承工作富有成效。<br>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br> (一)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存续现状、重要价值、传承范围、传承人群、传承场所、相关实物等信息资料;<br> (二)项目保护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保护单位保护能力情况、保护单位承诺、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等信息资料;<br> (三)项目保护已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保护成效,五年保护计划、保护措施及预算编制情况等资料;<br> (四)市级评审专家组推荐意见;<br> (五)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意见;<br> (六)市级代表性项目命名认定文件,项目图片、视频、数字化影像等保护资料。<br>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具备的条件:<br>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br> (二)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br> (三)具有该项目及相关代表性传承人的完整资料;<br> (四)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br> (五)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采集、存储、传播、转化的能力,实现永久保存、创新应用。<br>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履行的职责: <br> (一)制定该项目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br>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br> (三)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br> (四)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实物和场所;<br> (五)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等活动,以融入现代生活为主题,推动该项目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br> (六)为该项目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br> (七)对项目进行数字化建档,系统记录工艺流程、传承活动等核心内容,鼓励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开发沉浸式展示场景;<br> (八)按规定申报保护经费,科学使用经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br> (九)负责该项目安全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br>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自治区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的基本程序:<br> (一)从市级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br> (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推荐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br> (三)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br> (四)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报意见;<br> (五)自治区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及保护单位。<br>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的程序为:<br> (一)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br> (二)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提出拟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保护单位建议名单;<br> (三)对拟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其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br> (四)在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其保护单位名单有异议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对核实属实的,移出拟列入名单;<br> (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项目保护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并予以公布。<br>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保护单位退出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保护单位资格:<br> (一)不具备项目保护单位基本条件的;<br> (二)不履行保护单位职责的;<br> (三)未能有效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br> (四)歪曲、贬损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的;<br> (六)擅自复制、转让项目标牌的;<br> (七)存在其他保护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br>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撤销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后,依照评审认定程序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br>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br>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能、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br>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担当,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建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br>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br>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传承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br>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br> (三)在该项目传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积极开展相关项目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br>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br> (五)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年以上。<br>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br> 第十八条  申请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交下列材料:<br>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br>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br>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br>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br>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br>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br> (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文件。<br> 第十九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汇总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和初审意见,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br>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br>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组织专家对推荐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不同项目适当增加实操和技艺展示,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等评审内容,提出拟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br>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br>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拟列入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建议名单和公示结果,审定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br>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工作:<br>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支持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的传承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活动;<br> (二)指导支持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br> (三)支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br> (四)获得传承人补助,取得传承传播活动相应报酬;<br> (五)对该代表性传承项目工作提出意见建议。<br>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br> (一)经常性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传承人才;<br> (二)配合项目保护单位,通过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全面记录项目的表现形式、记忆流程等,并有计划地保管代表作品,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建立资料档案,积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br>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数字化记录和研究工作,及时报送传承工作信息;<br> (四)推动代表性项目与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开发数字藏品等新型文化产品,推动传承项目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参与公益性展示展览交流等活动;<br> (五)创新传承发展方式,积极参与保护传承场所、非遗工坊、新型文化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拓展传承传播新空间。<br>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停发传承工作补贴,予以公布:<br>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br>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br> (三)造谣、传播不实言论的,排斥同行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br>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br> (五)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保留其资格荣誉,停发传承工作补贴。<br> 第四章  保障措施<br> 第二十七条  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发展机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指导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宣传、传播等工作。<br> 第二十八条  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保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br> 第二十九条  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分级和属地保护管理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公共财政年度预算,支持内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执行。<br> 第三十条  建立濒危项目保护管理机制。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建立档案,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和妥善保存实物。<br> 第三十一条  建立融合发展机制。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以及相关团体进入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展示馆等场所开展宣传、展销、展演等活动,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景区,将其纳入旅游线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br> 第三十二条  健全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自治区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加强传统工艺项目保护,建设高素质传承人才队伍,促进传统工艺发展振兴,对列入振兴目录的项目予以支持。<br> 第三十三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按照退出条件,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监管。<br> 第三十四条  建立激励机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br> 第三十五条  建立非遗场所应急机制。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场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及时向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传承工作中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以及处理结果。<br> 第三十六条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交流发展。<br> 第三十七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br>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br> 第五章  附则<br>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br>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25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0年6月7日。<br> 附件下载:<br> var fj = '';<br> if(fj==''||fj==null){<br> $("#fj").css('display','none'); <br> }<br> 图文解读:<br>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br> .article-ewm{text-align: center;}<br> .article-ewm p{line-height: 40px;}<br> .xl_ewm{margin-top: 10px;}<br> .xl_ewm img{margin: 0 au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