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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Official Interprets Provisions 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sponse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 应诉规定》

Issuer
Date
2025-01-21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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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present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Legal Affairs Department, explaining the background, key highlights,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ly issued Provisions 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sponse for Natural Resources. It outlines principles such as "who acts, who is responsible" and details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for natural resources authorities i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litigation.
Full text · 原文 3,826 字
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br>   日前,《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围绕《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制度亮点和贯彻实施,《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br>   记者:《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br>   魏莉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规定除垂管系统外,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同时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答复等提出新要求。按照新法规定,除自然资源部继续审理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外,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是行政复议机关,但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仍要接受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监督,仍会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br>   基于上述情况,《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制定新的规章,全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br>   记者:《规定》的主要制度亮点有哪些?<br>   魏莉华:此前,自然资源部是通过两部规章分别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这次立法,我们按照规章制定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两部规章合并为一部。《规定》根据规范对象和适用程序的不同,分别对审理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了专章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原则、工作机制、案件办理、行政复议和司法裁判文书履行等内容。总体来看,《规定》主要有五大亮点:<br>   其一,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原则。《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监督纠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落实上述要求,按照“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思路,《规定》细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原则,在总则中明确了“谁行为、谁负责”的总原则,并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章节中分别规定了“谁行为、谁答复”“谁行为、谁应诉”的具体原则。<br>   相关条款<br>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遵循“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br>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行为、谁答复”的原则,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按期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无法确定承办业务机构的,由本部门负责人确定。<br>   承办业务机构确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br>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行为、谁应诉”的原则,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br>   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有争议的,由本部门负责人确定。<br>   其二,完善行政复议推动争议化解机制。《规定》通过细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是细化争议调解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提出调解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同时对行政应诉案件的调解作出规定。二是突出行政复议和解作用。规定“承办业务机构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和解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化解行政争议”,以充分发挥承办业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促使行政争议柔性解决,根源性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也节约行政成本和群众维权成本。<br>   相关条款<br>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提出调解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br>   承办业务机构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和解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化解行政争议。和解内容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r>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的,由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提出调解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配合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br>   其三,优化便民服务。围绕“便民为民”,在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类案办理等方面创新举措。一是总结定期在部微信公众号公布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情况的实践经验,我们在《规定》中明确“部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等信息”。二是考虑到信息公开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案情大多较为简单,《规定》将信息公开类案件全部纳入简易程序,优化类案办理,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保障申请人及时维护权益。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信息公开类案件,明确“经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r>   相关条款<br>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需要补正的,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书面通知补正。<br>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部行政复议机构。<br>   部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等信息;对于收到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投诉等其他申请,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信访、纪检等工作机构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br>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br>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r>   其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指导和监督的责任没有改变。《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政复议发现的问题,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作用,实施“靶向治理”。一是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区分问题性质和问题严重程度,从监督和指导两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发情形;明确行政复议意见书在60日内反馈落实整改情况的要求,行政复议建议书则主要提示相关风险,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二是明确了对地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的办理要求,按照业务归口原则,由相应业务机构研究办理,用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实现由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到业务制度规范的良性循环。<br>   相关条款<br>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发现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制度性问题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示相关风险,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br>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由行政行为的承办业务机构办理。<br>   承办业务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在六十日内反馈行政复议机关,同时抄送本部门法治工作机构。<br>   第三十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等,按照业务归口原则,由相应业务机构研究办理,用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br>   其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近年来,在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我们一直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通过组织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集思广益,取得了良好效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未对国务院部委是否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但从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出发,《规定》结合工作实践明确自然资源部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咨询意见。<br>   相关条款<br>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建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br>   记者:自然资源部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贯彻实施《规定》有什么要求和后续安排?<br>   魏莉华:自然资源系统职责范围、管理事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高度相关,点多面广,流程长、环节多,易引发矛盾纠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机关虽然发生改变,但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仍客观存在。<br>   第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对本辖区、本领域的监督监管责任,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和司法监督。<br>   第二,自然资源部将继续加强解读宣传,推动全系统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推动行政管理源头规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br>   第三,自然资源部还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内部制度、工作规范等,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