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9,790 · FONDS 120
Record · shandong ACC. 90007046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Issuer
Date
2026-06-02
Instrument
announcement
Cited by
0
Full text · 原文 4,041 字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br>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zhengqiuyijia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征求意见”。<br> 二、信函可寄送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改革推进处,电话:0531-51786091,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br> 三、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br>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6日。<br>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br>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r> 2025年8月7日<br> 山东省人民政府<br> 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br> (草案征求意见稿)<br>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有关部门委托给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机关实施。<br> 一、实行委托事项目录管理。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决定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应当在《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br> 本决定施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目录》中的委托主体、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和受委托主体的,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具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按照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br> 省有关部门在《目录》之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双方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完成相关工作。<br>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省有关部门不得将本部门依法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实施。<br> 二、严格履行委托程序。省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确定需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具体权限以及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受委托主体)。省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签订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委托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br> 因《目录》动态调整调出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受委托主体不适宜继续接受委托或者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不再委托实施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协议。<br> 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委托协议文本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文本,并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司法厅(局)备案。<br> 三、确保相关工作衔接。委托协议签订或者解除后,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br> 委托协议签订后、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交接完成前,委托主体应当继续实施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委托实施的依申请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向委托主体提出申请的,委托主体应当依法办理。<br> 委托协议解除后,除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不再实施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以外,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该省级行政权力事项。<br> 四、强化监督指导和监管。委托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受委托主体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对受委托主体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指导,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并定期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情况专项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委托主体为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委托主体应当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顺利实施。<br> 受委托主体应当加强与委托主体的沟通联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主体的工作要求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不得将受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br>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受委托主体依法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组织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在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提升工作质效。<br>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并在本决定施行前,完成委托协议签订、相关业务培训和有关事宜交接等工作。<br> 本决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18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2020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同时废止。<br> 附: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br> 草案文件 <br> 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br> 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br> 一、立法的必要性<br>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改革的总体部署,省政府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2年先后颁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以下统称“3个省政府令”),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和有关功能区实施。<br> “3个省政府令”颁布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对调整事项实施的要求方面,“3个省政府令”不够统一。在调整实施的事项方面,随着国家和我省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法律法规立改废,部分事项已经被取消或明确由市级实施;由于机构改革、事项标准化管理,部分事项主管部门调整、事项名称修改;由于国家强化金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管理,要求相关事项不得委托实施;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办理流程和方式,部分事项实现了全程网办。另外,个别事项办理量较小、难以配置国家系统账号,委托实施增加了行政成本和基层负担。<br>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政府令,统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程序和要求、优化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br> 二、起草过程<br> “3个省政府令”修改被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办公厅成立了起草小组,收集整理资料,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调研用权需求、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功能区意见建议,形成草案初稿。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多次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征求了30个省直部门和16市的意见建议,并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在此基础上,经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br> 三、主要内容<br> 《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r> 一是明确实行委托事项目录管理。公布《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16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委托有关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实行《目录》动态管理,规定调整《目录》的依据和程序。<br> 二是明确委托程序。省有关部门会同各市政府在《目录》范围内确定需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具体权限及受委托行政机关,由省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委托主体)和受委托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受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因《目录》调整、不宜继续委托等原因,不再委托实施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协议。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应当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司法厅(局)报备。<br> 三是明确工作衔接要求。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双方应当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委托主体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办理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br> 四是明确监督指导和监管责任。规定委托主体、受委托主体、各市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专项评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确保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放得稳、接得住、管得严、用得好。<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