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8,785 · FONDS 118
Record · mot ACC. 900069118

Case-Based Legal Interpret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 of Xia et al. vs. Municipal Transportation Bureau and Ministry of Transport

【以案释法】夏某等6人对某市交通局和交通运输部的行政诉讼案

Issuer
Date
2025-12-26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esents a legal case analysis of a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where plaintiffs challenged a highway construction permit, arguing it lacked proper land,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al review procedures. The court ruled that the plaintiffs lacked legal standing because the permit did not directly affect their rights, and dismissed the case.
Full text · 原文 2,237 字
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基本案情】<br> 原 告:夏某等6人<br> 被告一:某市交通局<br> 被告二:交通运输部<br> 原告夏某等6人认为某高速公路扩能项目采石场占用其承包地并对其未进行补偿,同时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高速公路扩能建设项目施工、采石过程中用炸药炸山采石,导致原告房屋开裂但未对其安置补偿。<br> 2020年11月,原告经信息公开获取某市交通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原告认为,某扩能高速项目未办理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应予撤销,向复议机关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某市交通局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决定予以维持。<br> 原告不服,此次以某市交通局和交通运输部为共同被告,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r> 原告诉称:某高速公路扩能项目采石场占用其承包地并,同时该项目相关单位违法施工、非法开采矿石,用炸药炸山采石,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并不能居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某高速公路扩能项目未办理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针对被告一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交复决字〔2021〕4号),维持了该施工许可决定。但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一的施工许可决定和被告二的复议决定。<br> 被告一辩称:涉案施工许可决定是被告一针对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主要内容是认为某高速公路符合开工条件,同意该公司开工建设,并不直接涉及原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亦未直接处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及的房屋开裂问题与被诉施工许可决定无关。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许可符合法律规定,且颁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不涉及规划及环评程序。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br> 被告二辩称: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仅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核,主要是规范建设单位的开工建设行为,目的是维护公路建设秩序,监督和保障公路建设质量。施工许可决定本身并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所称相关单位采石场占用其承包地,非法施工导致其房屋开裂,以及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等问题,均与被告一的施工许可决定无关。因此,原告与施工许可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告二作出的复议决定内容、程序合法。请求裁定原告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r> 【裁判结果】<br>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一作出的施工许可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原告诉称施工单位占地采石并破坏其房屋,应当向施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其直接针对被告一的施工许可提起诉讼,欠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br> 【焦点问题评析】<br> 本案件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一的施工许可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必然要求准确把握“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确有值得保护的实际利益,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如行使诉权不当,不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也可能导致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在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行政许可撤销之诉。行政许可行为“利害关系”通常表现为相邻权、竞争权、环境权等。司法实践中,赋予相邻权人等原告资格限于日照、通风、采光等法定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中,对原告权益产生影响的是相关单位的占地、采石等行为,原告可根据相关法律向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一的施工许可行为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本案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br> 【案件启示】<br>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本案虽然以被告胜诉而结案,但是行政机关特别是许可机关应当保持清醒,继续规范许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中,许可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坚决依法不予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严格规范作出许可,保证许可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同时,在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通过优化提升服务质量,节省办事时间和成本,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实施施工过程中,要按照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依法加强监管,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妥善处置,依法依规、合法合理做出处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br> var str_appendix='';<br> var file_appendix='';<br> var link_appendix='';<br> if(str_appendix!=""&file_appendix!=""){<br> document.write("附件下载:");<br> }<br> else{<br> if(str_appendix!=""&link_appendix!=""){<br> document.write("附件下载:");<br> }<br> }<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