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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01月04日起,第二条失效。2.更改调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733号),第二条调整,“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