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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附件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已取消。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废止,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废止。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废止。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废止。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自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