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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第十条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5月26日起,全文废止。<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r>
附件: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