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364 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流转税””修改为“货物和劳务税”。原因: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职责调整。<br>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自2006年4月30日起,第六条第(一)款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br>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381号),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失效。<br>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