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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2.附件1中的文书式样有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3.附件1中的部分税务执法文书式样有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6月1日起,附件中的部分税务执法文书式样有废止。<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r>
附件1: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