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207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br>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br>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r>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r>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