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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第四条第(一)项废止。<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br>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