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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文第五条和第六条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自2015年2月3日起,本文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