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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全文废止。<b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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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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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br>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docx<br>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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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r>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