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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苏州市人民政府 ACC. 900059931
苏州政规〔2026〕5号

Notice of Su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Management of Key Chemical Monitoring Points in Suzhou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Issuer
苏州市人民政府
Date
2026-05-20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criteria and procedures for designating chemical production enterprises outside approved chemical parks as key monitoring points, aiming to enhance 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in Suzhou.
Full text · 原文 4,334 字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br>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br> 苏州市人民政府<br> 2026年5月17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br> 实施细则<br> 第一章总则<br>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5〕5号),加强化工园区外存量化工生产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统筹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br>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br>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管理工作。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不改变企业日常管理隶属关系,不改变各级部门依据职责对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br> 第二章认定标准<br>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br> (一)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度平均应税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人民币。<br> (二)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度平均缴纳税收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br> (三)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上年度或者前三年度平均缴纳税收达到750万元人民币。<br> 第五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br> (一)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数据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核)<br> (二)厂址符合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满足“三区三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核)<br> (三)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涉及监控化学品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到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程序。企业用地应当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应达到Ⅱ级及以上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数据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核)<br> (四)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应当符合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淘汰类目录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数据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核)<br> (五)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具有专业化工污水处理厂的除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水直接排放口;确需直接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经过许可。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以及高盐类废水的,不得接入市政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已经接入的应当开展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废水接管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等法定标准。(市生态环境、水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具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后按规定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br> (六)按照规定完成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替代。(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核)不得单独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等简单低效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br> (七)建设项目产物属性明确规范,危险废物就近利用且处置途径清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规定对列入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和地下水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防渗漏措施,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污染加重和扩散,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或管控。(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br> (八)按照规定建成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系,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管理。按规定安装的自动监测、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数据储存和传输符合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br> (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数字化机制并有效运行。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br> (十)不存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申请认定当年以及前两年度内,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滞后情形;不存在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核)<br> 第三章认定程序<br> 第六条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材料包括:<br> (一)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度)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3项情形的,应提供产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佐证资料。<br> (二)企业土地使用证及四至范围矢量坐标(txt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新增加用地的在后续重新认定时应单独标注相关四至范围。<br> (三)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共10项具体认定条件的佐证资料。<br> (四)企业近期拟投资建设项目及未来发展规划。<br> 第七条各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化工生产企业发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情形的企业名单,牵头组织推荐工作,并根据属地政府指派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业务指导、认定材料初审等工作。<br>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将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文件形式集中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br>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各县级市(区)推荐材料后,牵头组织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数据管理部门集中开展现场核查和认定审核,各部门分别出具审核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后提出拟认定意见。<br> 有需要的部门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补充开展现场核查,以部门名义集中反馈。<br> 第九条拟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br> 第十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及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名单,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br> 第四章监测管理<br> 第十一条建立化工重点监测点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测点开展监测评估,并将年度评估情况向社会公示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组织抽查。监测评估和市级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企业,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督促企业落实整改。<br>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认定的化工生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进行管理。<br> 第十二条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测点,自认定公布之日起已满三年的,不再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有需要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认定。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已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可依法依规继续实施;未开工建设且属于园区外其他企业(非化工重点监测点)依法依规不得实施的化工项目,暂停实施。重新认定时,企业经济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但其他方面均满足要求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商并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br> 第十三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企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后,不得建设含有化学反应工艺的生产项目。<br> 化工重点监测点确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总量平衡方案,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在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平衡。<br> 化工重点监测点因老旧生产装置更新改造安全布局、安全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以及办公研发设施建设等需要,既有存量土地确实不能满足的,经所属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相关需求的必要性、安全环保和规划用地政策的符合性等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企业新增加用地不得用于化工产品生产装置建设。<br> 第十四条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程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取消认定,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符合停产停业或者关闭退出情形的,依法处理:<br> (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的。<br>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累计三次以上的。<br> (三)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累计三次以上的。<br> (四)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br> (五)企业或其相关人员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逃避监管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安全环保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br>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的情形。<br> 第五章附则<br>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承担。<br>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2日印发的《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苏府办〔2020〕116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r> 分享到: <br> $('#share-1').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