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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 字
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br>
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br>
发改财金〔2018〕1399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br>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附件: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br>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人 民 银 行<br>
卫 生 健 康 委<br>
中 央 组 织 部<br>
中 央 宣 传 部<br>
中 央 编 办<br>
中 央 文 明 办<br>
中 央 网 信 办<br>
最高人民法院<br>
工业和信息化部<br>
公 安 部<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自 然 资 源 部<br>
住房城乡建设部<br>
交 通 运 输 部<br>
商 务 部<br>
文化和旅游部<br>
国 资 委<br>
海 关 总 署<br>
市场监管总局<br>
银 保 监 会<br>
证 监 会<br>
全 国 总 工 会<br>
共 青 团 中 央<br>
全 国 妇 联<br>
民 航 局<br>
中 医 药 局<br>
铁 路 总 公 司<br>
2018年9月25日<br>
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br>
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br>
发改财金〔2018〕1399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br>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附件: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br>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人 民 银 行<br>
卫 生 健 康 委<br>
中 央 组 织 部<br>
中 央 宣 传 部<br>
中 央 编 办<br>
中 央 文 明 办<br>
中 央 网 信 办<br>
最高人民法院<br>
工业和信息化部<br>
公 安 部<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自 然 资 源 部<br>
住房城乡建设部<br>
交 通 运 输 部<br>
商 务 部<br>
文化和旅游部<br>
国 资 委<br>
海 关 总 署<br>
市场监管总局<br>
银 保 监 会<br>
证 监 会<br>
全 国 总 工 会<br>
共 青 团 中 央<br>
全 国 妇 联<br>
民 航 局<br>
中 医 药 局<br>
铁 路 总 公 司<br>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