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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海关总署 ACC. 900056380
公告〔2018〕173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Issuer
海关总署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Full text · 原文 583 字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br> 公告〔2018〕173 号<br>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br>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1月21日<br>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br> 公告〔2018〕173 号<br>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br>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1月21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