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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ACC. 900048203
农办科〔2023〕16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Discovery, Evaluation, and Cultivation of Agricultural 'Spark Technologies'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火花技术”发现、评估与培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Issuer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Date
2023-07-04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framework for identifying, assessing, and nurturing early-stage agricultural technologies that have potential to significantly impact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 It outlines criteria, collection channels, evaluation procedures, and support mechanisms for these 'spark technologies'.
Full text · 原文 2,046 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火花技术”发现、评估与培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br> 农办科〔2023〕16号<br> 各有关单位:<br>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培育支持处于萌芽状态或成长阶段尚未大规模推广,但未来有可能对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火花技术”发现、评估与培育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r>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br> 2023年6月26日<br> 农业“火花技术”发现、评估与培育实施办法(暂行)<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推进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农业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牢固树立科学首创精神,鼓励自由探索,加快建立农业“火花技术”的发现、评估和培育机制,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农业“火花技术”(以下简称“火花技术”)是指处于萌芽状态或成长阶段尚未大规模推广,但未来有可能对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资源、新装备、新模式等。<br>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火花技术”的发现、评估和培育。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农学会负责。<br> 第四条 “火花技术”的发现、评估和培育主要包括成果征集、综合评估、多元支持、跟踪监测和推广示范等。<br> 第二章 征集<br> 第五条 “火花技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br> (一)对解决农业生产技术难题或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尤其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等能发挥重要推动作用;<br> (二)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有一定程度创新和突破,具有较高科学价值、较大应用潜力与发展前景;<br> (三)经济实用、便捷轻简;<br> (四)具备潜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br> 以下成果不列入征集范围: <br>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规使用相关技术、违背科技伦理或不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br>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br> (三)获得过或正被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国际合作等经费支持的;<br> (四)已通过审定或登记的品种、肥料、农兽药、添加剂等;<br> (五)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晰,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br> 第六条 征集范围涵盖农学、土肥、园艺、植保、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装备与工程、农产品质量与加工、资源环境等农业农村学科领域,以及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微生物组学、智慧农业、农用新材料等高新领域。<br> 第七条 征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教学科研推广单位和自然人等。<br> 第八条 推荐渠道,包括以下三个渠道:<br> (一)自主推荐。成果所有权者可自主推荐。<br> (二)单位推荐。农业农村部部属事业单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农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科学观测站(点)、具有法人资格的涉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全国和省级涉农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择优推荐。<br> (三)专家推荐。涉农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可以推荐。<br> 第三章 评估<br> 第九条 由中国农学会组建研判团队进行评估,团队由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领域专家,金融、保险和投资机构代表以及用户代表等组成。评估分为形式审查、初评和终评三个环节。<br> 第十条 形式审查。首先对征集到的成果对照推荐及提交要求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材料进入初评环节。 <br> 第十一条 初评环节。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按照所属专业领域进行分组,主要针对其科学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指标进行评估。<br> 第十二条 终评环节。对进入终评的成果按照大学科领域进行分组,重点对其实用性或成长性、经济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工作,科学论证其可行性、成长性和实效性,最终确定列入培育成果库的“火花技术”名单。<br> 第四章 培育<br> 第十三条 支持列入培育成果库的“火花技术”通过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等服务与金融机构实现数据共享,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火花技术”项目主体对接,吸引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投入,助力项目有效落地。<br> 第十四条 鼓励银行、风险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创新投融资模式、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等,支持列入培育成果库的“火花技术”发展。<br> 第十五条 “火花技术”名单每年更新一次。上年列入培育成果库的“火花技术”,根据成果所有权者意愿可直接进入次年终评。<br> 第五章 跟踪服务与推广示范<br> 第十六条 对于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火花技术”,依托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等平台,融合政策、技术、人才、资源等要素,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成果的中试、孵化与转化。<br> 第十七条 对于取得重大突破、经严格论证、有推广价值的“火花技术”,符合遴选条件的,优先列入全国农业主推技术、农业重大引领性技术,鼓励技术持有人对接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示范。<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br>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