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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的公告<br>
2024年第2号<br>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br>
特此公告。<br>
国家疾控局 海关总署<br>
2024年12月30日<br>
检疫传染病目录<br>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