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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ACC. 900045705
自然资办函〔2025〕2832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on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Related to Field Operations in Basic Geological Work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野外作业相关权益保障的通知

Issuer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Date
2025-12-09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aims to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basic geological survey field operations by improving public awareness, standardizing field management,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and affected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ineral Resources Law and other relevant regu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2,108 字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野外作业相关权益保障的通知<br> 自然资办函〔2025〕283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局机关各司局:<br>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对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野外作业是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当前,由于部分区域和社会公众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缺乏正确认识,阻扰依法开展的野外作业并造成相关权益损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障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维护野外作业中相关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全面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社会认知程度<br> (一)准确理解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公益属性和范畴。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地质现象、活动和形成物质进行探测、观测、监测,并对获取的数据、实物样本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工程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灾害地质调查等活动。<br> (二)保障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顺利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科普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技术手段和工作特点,消除地方群众对于野外作业的误解,提升社会公众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认知程度;争取公安、生态环境等与野外作业相关部门的支持,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和权益保障教育培训,为野外作业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br> (三)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需要坚实的群众基础。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是有效缓解资源约束、推进城乡建设、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公益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地质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野外作业,不得扣压、盗窃、损毁野外地质仪器设施,不得破坏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现象。<br> 二、进一步规范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管理<br> (四)强化野外作业风险防控意识。野外地质人员在开展野外作业前应当事先了解工作区域的自然条件、交通路况、社风民情,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br> (五)加强与野外作业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野外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主动与工作区属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对接,书面告知野外作业的目的、任务、范围、期限、人员车辆信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作业活动接受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督管理。<br> (六)规范野外作业入场管理。实施野外作业应当持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等身份证明证件,在工作区域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衣着服装、作业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应当设置明显的统一标识。<br> (七)最大限度做好野外作业区群众的权益保护。野外作业期间,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爱护群众财产,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对当地生产生活的影响。如需进行探槽开挖、钻探等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作业,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权利人或者管理部门的同意。确需占用或者损坏相关权利人土地、青苗、树木和草场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给予补偿,无相关规定的,应当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补偿费用。<br> 三、建立健全野外权益损害救济和处理机制<br> (八)畅通野外权益损害救济渠道。发生阻挠、妨碍依法开展野外作业、非法滞留野外地质人员、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压、破坏设备仪器等情形时,工作人员应当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原则,避免与违法人员发生正面冲突,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前往现场,依法进行处理。<br> (九)合理界定和分担各方责任。深入了解事情原委,综合考量各方证据材料,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调解群众纠纷、积极化解矛盾冲突;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设备损坏、数据丢失、工作延误等经济损失开展第三方评估,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依法追偿。<br> (十)健全人文关怀和帮扶机制。对在野外作业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心理援助、经济补偿、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人文关怀和帮扶。对在化解野外作业权益损害矛盾冲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br>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协同,结合地区特点和实际,落实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权益保障水平。<br>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br>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br>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