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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 ACC. 900045536
财农〔2026〕10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ational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and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Financial Regular Assistance Funds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
Date
2026-04-01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Financial Regular Assistance Funds, which replace the previous rural revitalization subsidy funds. It defines six task directions for the funds—development-oriented assistance, work-for-relief, ethnic minority development, state-owned farm and forest farm consolidation, and Sanxi 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and specifies eligible uses including industrial support, employment assistance, and small-scale infrastructure.
Full text · 原文 5,214 字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br> 财农〔2026〕10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农垦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br>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br>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br> 2026年3月4日<br> 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财政重点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br>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6个任务方向。<br> 第二章 资金用途<br>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br>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br> 各地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br>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br>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br> (四)其他方面。按要求支持“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br>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br>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br>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br>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br> 第六条 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三西”农业建设任务方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和期限安排(本轮实施期限为2026—2030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各省收到帮扶资金后可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具备条件的可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评审和资金补助等由省级明确。<br> 第七条 帮扶资金由财政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和“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民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共同管理。<br>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br>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br>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所管理的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审核下达当年帮扶资金预算。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收到帮扶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br> 第十条 帮扶资金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及新疆、西藏予以倾斜支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br>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br>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br> 第十二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br>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br> 第四章 项目管理<br>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br>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省、市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程序由省级明确。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br>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可由省级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上述两类项目的具体限额标准及要求等由省级明确。<br>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br> 第十六条 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br>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br>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br>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br>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br> 第二十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中央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县级使用。<br> 第五章 监督检查<br>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br>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br>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省级、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省级投入情况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br>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情况制定中央帮扶资金实施细则。<br>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同时废止。<br> 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