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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周口海关的批复<br>
国函〔2004〕108号<br>
河南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设立周口海关的请示》(豫政文〔2003〕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设立周口海关(正处级),隶属郑州海关。<br>
二、核定周口海关人员编制25名,在郑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br>
三、周口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br>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br>
国务院 <br>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