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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br>
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日期的复函<br>
国办函〔1996〕65号<br>
中国人民银行:<br>
你行《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日期问题的请示》(银发〔1996〕29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br>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适用该法规定的日期为1997年7月1日,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2月31日。各商业银行要尽快制定过渡方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br>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1997年7月1日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